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9.10.16. 府訴一字第1096101821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9年7月9日北市殯儀二
字第1093008064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人於訴願書「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欄記載:「109年 7月9日北市殯儀
二字第1093008064號」惟訴願請求欄記載:「請求撤銷台北(市)政府 109年07月09日
北市殯葬二字第1093008064號處分。」事實欄記載:「訴願人......遭貴處......以北
市殯儀二字第1093008064號函,裁處新臺幣 2萬元罰鍰。」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原
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9年 7月9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08064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
)不服,訴願請求欄所載字號應屬誤繕,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訴願人經營花卉批發、祭祀用品批發業等,其受僱人於109年7月4日上午6時26分許至上
午 8時57分許將私有推車擺放於原處分機關第二殯儀館○○樓地下○○樓停車場,違反
原處分機關109年4月15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04154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二、「本處第二
殯儀館推車放置區僅供放置本處委外管理廠商之推車,其餘場所禁止放置私有推車及物
品。」之規定。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之受僱人多次違反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下
稱自治條例)第8條第 2項及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乃依自治條
例第24條第 2項、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等規定,以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2萬元罰鍰。
原處分於109年7月1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7月2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
訴願,7月31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9月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105031號函通知本府
法務局並以同日期北市殯儀二字第 10930105032號函通知訴願人,撤銷原處分等。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