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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11.03. 府訴一字第109610196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申請檔案應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 6月8日北市中戶人字第1096005383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原處分機關之課員,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日填具2份原處分機關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利用、政府資訊公開、檔案應用申請書(下稱申請書1、申請書2),分別向原處分機關
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如附表1、附表2所示資訊。經原處分機關併案辦
理,以109年6月8日北市中戶人字第1096005383號函附檔案應用准駁表2份,分別載明有關訴
願人申請應用附表1序號3至29、附表2序號3至29,除內容涉及人事及薪資資料部分,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檔案法等規定予以遮蔽外,其餘可提供閱覽;另申請應用附表 1序號1、2、30
及附表 2序號1、2,因訴願人係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於
100年3月31日分發至原處分機關實務訓練人員,爰無序號2資訊,至序號1資訊則請逕向前服
務機關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爰於前開檔案應用准駁表載明上開序號資訊暫無
法提供使用。該函於109年 6月2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7月1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8
月30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檔案法第1條第 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第2條規定:「本
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二、
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四、
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第18條第 6款規定:「檔
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
務者。」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
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
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
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9條第1項規
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
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 ......。」第12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應於受
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
不得逾十五日。」第13條第 1項規定:「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政
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
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第17條規定:「政府資訊非受理申
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第18條第
1項、第2項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
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
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
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
,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 2項規定:「檔案內容含有本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
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法務部105年10月5日法律字第 10503515120號函釋:「......二、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得不予提供,乃因政府內部單位之擬稿、準備作業,於未正式作成意思決定前,均非
屬確定事項,故不宜公開或提供,以避免行政機關於作成決定前遭受干擾,有礙最後決
定之作成,或於決定作成後,因之前內部討論意見之披露,致不同意見之人遭受攻訐而
生困擾......。而所指『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係指函稿
、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業等文件而言;又機關內部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常為事實行為,並以敘述事實之方式呈現,而構成思辯過程中之溝通意見及討論文件
;某項資訊是否為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就個
別事件整體觀察,難謂凡屬事實敘述者,即與思辯過程無涉;惟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
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之......。」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原處分核與訴願人申請書1、申請書2所請之內容(指系爭資
訊原件)及項目【指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均未合;且原處分所附檔
案應用准駁表係針對申請序號 3至29之檔案複製品作成准許閱覽之處分,然訴願人前開
申請書未曾就檔案複製品申請閱覽,從而原處分與前開申請案無關。原處分機關逾法定
期限不為准駁之決定,構成訴願法第2條第1項之訴願事由。
三、查本件訴願人於109年 6月1日填具申請書1、申請書2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抄錄、複
製、攝影(錄音錄影)如附表1、附表2所示資訊,經原處分機關審認附表1序號3至28、
附表2序號3至28部分,因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規定考績過程應予保密,且公務人員平
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下稱平時考核表)之「考核紀錄等級」、「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
」、「面談紀錄」、「直屬主管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請簽章)」、「單位主管綜
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請簽章)」欄位,及公務人員考績表(下稱考績表)之「總評
」【含直屬或上級長官、考績委員會(主席)、機關首長評語、綜合評分及簽章】、「
考列甲等人員適用條款」、「考列丁等人員適用條款」、「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位
內容,屬原處分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及人事資料,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等規定,不應提供,爰將前開序號所載平時考核表及考績表
之該等欄位遮蔽後,以原件提供訴願人閱覽;另就附表1、附表2序號29部分,提供檔案
目錄2份(編號109006、109007,含案名、檔號及保存年限等)供訴願人閱覽;至附表1
序號1、2、30及附表 2序號1、2部分,因訴願人係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三等考試筆試錄取,於100年 3月31日分發至原處分機關實務訓練人員,爰無序號2資料
,序號 1資料則請訴願人逕向前服務機關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爰於原處
分所附檔案應用准駁表載明上開序號暫無法提供使用;有申請書1、申請書2、平時考核
表及考績表、閱覽檔案目錄等影本附卷可稽,並據原處分機關 109年8月6日北市中戶人
字第1096007128號函所附答辯書(下稱 109年8月6日答辯書)陳明在案,原處分自屬有
據。
四、原處分關於訴願人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附表1序號 1、2、30及附
表2序號1、2資訊部分: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第17條規定,政府機關得提供之資訊,係以於職權內作成或
取得而存在之文書為限,倘政府機關並無作成或取得資訊,即無提供之可能。本件訴願
人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附表1序號1、2、30及附表2
序號1、2資訊。經原處分載明因訴願人係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筆試錄取,於100年 3月31日分發至原處分機關實務訓練人員,爰無前開附表序號2資料
,至前開附表序號 1資料則請訴願人逕向前服務機關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
;另據原處分機關109年10月14日電子郵件說明,有關訴願人申請附表1序號30資訊部分
,經查原處分機關並無該等資料存在。準此,原處分機關既未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
前開資訊,其未提供予訴願人應用,並無違誤。
五、原處分關於訴願人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附表 1序號3至28及附表2
序號3至28資訊部分:
(一)按政府機關得提供之資訊,係以於職權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之文書為限,倘政府機關
並無作成或取得資訊,即無提供之可能,已如前述。查訴願人申請應用附表1序號3至
28所載平時考核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及考績表之各考
核項目總評(含直屬或上級長官綜合評分、考績委員會主席綜合評分、機關首長綜合
評分)不含當年度獎懲之考評結果所依據之基礎事證;及附表2序號3至28所載平時考
核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其所依據之基礎事證)、考績
表(含「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及其所依據之基礎事證)。訴願人並未具體說明其所
稱基礎事證,所指究為何項資訊。而觀諸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相關規範,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
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4點第1
項規定:「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各機關主管人
員每年四月、八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
核紀錄表......。」可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係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並有平時
考核表為據。復依原處分機關109年 8月6日答辯書陳明,原處分機關作成平時成績考
核及年終考績之標準,係依平時考核表及考績表所載各項考核項目及內容,由主管依
受考人平日之表現為長期觀察,並參酌其操行、學識、才能及工作態度等綜合考量後
,據以評定;且經調閱相關卷宗,確認訴願人申請閱覽之資訊中,原處分機關僅有平
時考核表及考績表2類文件存在,是原處分機關審認前開附表 1、附表2所示序號之平
時考核表及考績表為訴願人申請閱覽之資訊,核屬有據。訴願人未具體明確說明所稱
「基礎事證」所指究為何項資訊,僅泛稱原處分與其申請內容未合,所述尚非可採。
(二)次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屬檔案法規範之範疇,
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檔案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是政府機關除
得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拒絕提供政府資訊檔案外,倘有其他法律依據,亦即「檔案」
於符合其他法律限制之要件時,例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亦得據以限制公開。經查原處分機關於訴願人另案申請檔案應用事件之訴願案,
以109年 8月5日北市中戶人字第1096007571號函陳明,附表1、附表2所示之考績表業
經歸檔管理,平時考核表則未歸檔。是有關申請閱覽考績表部分,應優先適用檔案法
之規定,如有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據以限制
公開;另有關申請閱覽平時考核表部分,則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再按,公務
人員考績法第20條規定:「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足見有
關考績事項屬業務秘密事務。復查本件平時考核表所載受考人考核內容之考核紀錄等
級、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
項,及考績表所載受考人之總評【含直屬或上級長官、考績委員會(主席)、機關首
長評語、綜合評分及簽章】、考列甲等、丁等人員適用條款、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等
,屬原處分機關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及討論資訊,為原處分機關作成考績評定前
,內部單位之準備作業文件,且其內容兼具基礎事實及長官之評價,如將之提供閱覽
,可能造成對不同意見之人加以攻訐之情形;另前開資訊亦屬機關對其所屬人員實施
監督及管理事項之相關資料,如將之公開或提供,亦將對原處分機關實施人事考核及
職務監督之目的造成困難或有所妨害。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 1項第3款、第4
款規定及法務部105年10月5日法律字第 10503515120號函釋意旨,前開平時考核表欄
位所載內容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另依檔案法第18條第 6款、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第1項第 3款、第4款規定及前揭法務部函釋意旨,前開考績表欄位所載內容亦不應
提供應用;原處分機關將平時考核表及考績表所載前開欄位予以遮蔽後,以原件提供
訴願人閱覽,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三)至有關訴願人申請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上開資訊部分,原處分所附檔案應
用准駁表雖僅勾選「可提供檔案供閱」欄位,而未勾選「可提供複製」欄位。惟據原
處分機關109年8月6日答辯書陳明,本件於109年7月2日辦理閱卷當日,訴願人表示上
開平時考核表及考績表文件均非其申請之「基礎事證」,並認原處分機關刻意隱匿,
拒不提供所申請應用之資料,爰拒絕給付閱覽費用,並中止閱覽程序等語。據此,訴
願人於閱卷當日,因原處分機關提供閱覽之資訊與其主觀認知不同,既已因而中止閱
覽程序,則原處分機關自無從再將該等資訊提供訴願人抄錄、複製或攝影(錄音錄影
),尚難謂原處分機關對訴願人前開申請事項,有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是訴
願人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提供前開資訊原件供其抄錄、複製、
攝影(錄音錄影),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處分關於訴願人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附表1序號29、附表2序號
29資訊部分:
(一)檔案目錄部分:
依上說明,附表1、附表 2序號3至28所示考績表業經歸檔管理,平時考核表則未歸檔
,是原處分機關提供檔案目錄 2份(編號109006、109007),載明該等經歸檔管理之
考績表案名、檔號及保存年限等,供訴願人閱覽,並無違誤。又如前所述,訴願人於
閱卷當日,因原處分機關提供閱覽之資訊與其主觀認知不同而中止閱覽程序,原處分
機關無從再將該等資訊提供訴願人抄錄、複製或攝影(錄音錄影),尚難謂原處分機
關對訴願人前開申請事項,有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是訴願人依訴願法第 2條
第 1項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提供前開資訊原件供其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檔案目錄所依據之原處分機關各該年度機關檔案分類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檔案案名對照表部分:
1.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
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
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自其立法目的觀之,公開政府資訊係以保障人民知
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2.查本件訴願人申請應用原處分機關之檔案分類表、保存年限區分表及檔案案名對照
表,原處分機關於109年 7月2日辦理閱卷當日,雖未提供訴願人閱覽、抄錄、複製
、攝影(錄音錄影)該等資訊。惟據原處分機關 109年10月14日電子郵件說明,原
處分機關100年迄今適用之機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分別為96年至107年及10
8 年起適用之版本,該等「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及「檔案案名對照表」相
關資訊均刊登於原處分機關內部網站(○○戶政知識網)供同仁參考,並有○○戶
政知識網網頁列印畫面及訴願人閱讀紀錄等影本在卷可憑。是訴願人為原處分機關
之課員,得知悉並取得前開「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及「檔案案名對照表」
相關資訊,尚不因原處分機關未提供訴願人應用該等資訊而損害其知的權利。訴願
主張,不足採據。
七、綜上,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至有關訴願人請求
國家賠償部分,非屬訴願審議範圍,併予敘明。
八、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1序號
檔號及收發文字號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申請項目
1
訴願人100年1月1日至3月30日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2
訴願人100年3月31日至4月30日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3
訴願人100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4
訴願人100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之各考核項目總評(含直屬或上級長官綜合評分、考績委員會主席綜合評分、機關首長綜合評分)不含當年度獎懲之考評結果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5
訴願人101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6
訴願人100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7
訴願人101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之各考核項目總評(含直屬或上級長官綜合評分、考績委員會主席綜合評分、機關首長綜合評分)不含當年度獎懲之考評結果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8
訴願人102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9
訴願人102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10
訴願人102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之各考核項目總評(含直屬或上級長官綜合評分、考績委員會主席綜合評分、機關首長綜合評分)不含當年度獎懲之考評結果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11
訴願人103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12
訴願人103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13
訴願人103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之各考核項目總評(含直屬或上級長官綜合評分、考績委員會主席綜合評分、機關首長綜合評分)不含當年度獎懲之考評結果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14
訴願人104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15
訴願人104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16
訴願人104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之各考核項目總評(含直屬或上級長官綜合評分、考績委員會主席綜合評分、機關首長綜合評分)不含當年度獎懲之考評結果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17
訴願人105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18
訴願人105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19
訴願人105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之各考核項目總評(含直屬或上級長官綜合評分、考績委員會主席綜合評分、機關首長綜合評分)不含當年度獎懲之考評結果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20
訴願人106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21
訴願人106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22
訴願人106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之各考核項目總評(含直屬或上級長官綜合評分、考績委員會主席綜合評分、機關首長綜合評分)不含當年度獎懲之考評結果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23
訴願人107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24
訴願人107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25
訴願人107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之各考核項目總評(含直屬或上級長官綜合評分、考績委員會主席綜合評分、機關首長綜合評分)不含當年度獎懲之考評結果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26
訴願人108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27
訴願人108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28
訴願人108年公務人員考績表之各考核項目總評(含直屬或上級長官綜合評分、考績委員會主席綜合評分、機關首長綜合評分)不含當年度獎懲之考評結果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29
以上序號1至28檔案之檔案目錄(需含檔號及保存年限)該檔案目錄所依據之中山戶所各該年度機關檔案分類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檔案案名對照表等原件。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30
國家檔案管理局審查核准銷毀訴願人100年至104年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內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所依據之「基礎事證」檔案,其公文發文日期、公文文號、核准銷毀之檔案目錄、該核准銷毀公文之檔案目錄等原件。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附表2序號
檔號及收發文字號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申請項目
1
訴願人100年1月1日至3月30日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2
訴願人100年3月31日至4月30日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3
訴願人100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閱覽、抄錄、複製、攝影(錄音錄影)
4
訴願人100年公務人員考績表(含「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及「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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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訴願人101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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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訴願人100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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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訴願人101年公務人員考績表(含「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及「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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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訴願人102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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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訴願人102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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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訴願人102年公務人員考績表(含「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及「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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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訴願人103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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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訴願人103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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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訴願人103年公務人員考績表(含「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及「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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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訴願人104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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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訴願人104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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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訴願人104年公務人員考績表(含「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及「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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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訴願人105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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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訴願人105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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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訴願人105年公務人員考績表(含「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及「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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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訴願人106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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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訴願人106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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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訴願人106年公務人員考績表(含「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及「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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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訴願人107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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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訴願人107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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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訴願人107年公務人員考績表(含「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及「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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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訴願人108年1月至4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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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訴願人108年5月至8月公務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含「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面談紀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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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108年公務人員考績表(含「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及「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所依據之「基礎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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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序號1至28檔案之檔案目錄(含檔號及保存年限)及各該檔案目錄所依據之中山戶所當年度之機關檔案分類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檔案案名對照表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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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