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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07.16. 府訴一字第 1136083470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門牌編釘事件,不服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民國 113 年 6 月 7 日北
    市中戶資字第 1136005325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3 年 6 月 6 日填具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門牌答
      詢(申請)書,向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下稱中山戶所)申請查詢本市中山
      區○○路○○段○○巷○○號及同路段○○號之門牌編釘廢止申請者與時間之情
      形,經中山戶所以 113 年 6 月 7 日北市中戶資字第 1136005325 號函(下
      稱 113 年 6 月 7 日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申請本區○○路
      ○○段○○巷○○號以及同路段○○號門牌廢止申請者與時間一案……。說明:
      ……二、依據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 15 點規定:建築物滅失,門牌應予廢
      止。爰此,旨揭門牌本所派員於現場勘查確認建物確已滅失後,本所本於職權辦
      理門牌廢止。三、經查本所門牌檔存資料,○○路○○段○○巷○○號於 112
      年 11 月 8 日廢止,○○路○○段○○號於 96 年 9 月 5 日廢止。」訴願
      人不服該函,於 113 年 6 月 13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中山戶所檢卷答辯
      。
    三、查中山戶所 113 年 6 月 7 日函,係該所針對訴願人所詢廢止前開路段門牌
      編釘情形之說明,核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尚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
      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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