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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11.27 府訴一字第 1136085358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戶籍登記事件,不服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民國 113 年 8 月 28 日北
市松戶登字第 1136005626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13 年 6 月 27 日申請書向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
下稱松山戶所)申請確認其嬰兒出生證明書無效等情。經松山戶所審認依戶籍法
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訴願人所請事項非屬戶政事務所辦理之戶籍登記業務
,乃以 113 年 7 月 3 日北市松戶登字第 1136004267 號函(下稱 113 年 7
月 3 日函)復訴願人無法受理其申請;訴願人復分別以 113 年 7 月 22 日
、7 月 29 日、8 月 5 日、8 月 12 日、8 月 19 日申請書向松山戶所申
請確認嬰兒出生證明書之效力等情,均經松山戶所函復所請依法非戶籍登記業務
等在案。嗣訴願人再以 113 年 8 月 26 日申請書向松山戶所申請確認嬰兒出
生證明書是否為有效證明文件,案經松山戶所以 113 年 8 月 28 日北市松戶
登字第 1136005626 號函(下稱 113 年 8 月 28 日函)復訴願人略以,綜觀
訴願人申請書意旨,應係主張出生證明文件有疑義,欲進一步申請出生撤銷登記
,相關說明請參照該所 113 年 7 月 3 日函。訴願人不服 113 年 8 月 28
日函,於 113 年 9 月 4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9 月 12 日、30 日補充訴願
理由,並據松山戶所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松山戶所 113 年 8 月 28 日函,僅係就訴願人申請確認嬰兒出生證明
書之效力等情,重申訴願人主張出生證明文件有疑義部分,請訴願人參照松山戶
所 113 年 7 月 3 日函說明內容,核其內容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
通知,尚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
,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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