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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4.22.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三六二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右訴願人因申請九十一年度代賑工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北市松
社字第0九一三0二四六二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九十一年度代賑工登記,經原處分機
關審查訴願人全家人口總存款本金為新臺幣(以下同)四、三二三、九00元,超過一定數
額(即單一人口家庭為二百三十萬元以下,每增加一口,得增加三十五萬元),不符合本市
輔導市民臨時工作辦法第二條規定,乃以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北市松社字第0九一三0二四六
二00號函復否准訴願人所請。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本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辦法第二條規定:「年滿十六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設籍本
市滿六個月,能勝任臨時工作而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臨時工作。一、
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二、合於生活扶助規定之在營軍人家屬。三、臨時發生事故急需
工作者。四、清寒戶。前項第四款清寒戶認定基準及其申請條件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
稱社會局)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八條規定:「全家人口,其有工
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之收入,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之基本工資計算。(
即每月一五、八四0元)」第九條規定:「全家人口,其工作收入中之各類所得資料無
法查知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如無所得資料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
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如上述報告未列職類別者,一律以各業員
工平均薪資計算。(即每月二四、0九八元)」本府社會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北市社
二字第九0三0四三三二0一號公告:「公告本市九十一年度以工代賑臨時工總登記事
宜。...... 公告事項:
一、對象:年滿十六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設籍本市滿六個月,能勝任臨時工作而具
有如下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以工代賑臨時工作。(一)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 ...
... (二)合於生活扶助規定之在營軍人家屬。(三)臨時發生事故急需工作者。(四
)清寒戶:1、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新臺幣一九、五九
三元。2、不動產:(1)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2)僅有房屋而無土地者,或有房屋有土地而土地僅為房屋之基地者,雖不合前款
規定而符合左列規定者:(a)房屋面積單一人口未超過四十平方公尺。(b)每增加
一口,得增加十三平方公尺。3、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二百三
十萬元以下, 每增加一口, 得增加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訴願人全家四人,目前配偶○○○罹患帕金森症又為殘障人士(輕
度肢障),兒子○○○就讀○○技術學院,女兒○○○就讀○○大學,家中生計全賴訴
願人一人。訴願人八十八年整修房屋約五十萬元,八十九年向債權人○○○清償八十萬
元,皆有借款證明放在市府社會局,原處分機關處分書認定之金額,與事實不符,請重
新審議,並請准九十一年度代賑工登記申請。三、卷查訴願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九十一年度代賑工登記,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訴願人全戶四人全年存款
本金及有價證券計有四、三二三、九00元,已超過九十一年度本市清寒戶之認定標準
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三百三十五萬元之限制,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訴願人(三十五年○○月○○日生)八十九年全年利息收入為五六、00三元,目前
擔任原處分機關清潔隊代賑工,全年薪資收入為二四五、九一九元,合計年收入為三
0一、九二二元,惟原處分機關從寬考量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之基本工
資(即每月一五、八四0元)計算其每月平均收入約為二0、五0六元。
(二)訴願人之配偶○○○(二十年○○月○○日生)年滿六十五歲無工作能力,薪資所得
以0元計算;營利所得一、一六二元;利息所得六九、九九五元;投資一一、五00
元,平均每月收入約五、九二九元。
(三)訴願人長女○○○(六十八年○○月○○日生)為○○大學學生,惟八十九年薪資收
入一四、三二0元;其他所得一五、000元;利息所得六一、六一二元,平均每月
收入約七、五七七元。
(四)訴願人之長子○○○(七十年○○月○○日生)為○○技術學院學生,八十九年其他
所得一0、000元;利息所得二八、0一0元,平均每月收入約三、一六七元。
此有原處分機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列印產出之財稅資料查詢報表附卷可稽。
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全戶四人全年利息所得為二一五、六二0元,利息以年利率0.0
五推算,全戶本金約有四、三一二、四00元,再加上投資金額一一、五00元,合計
為四、三二三、九00元,已超過九十一年度本市清寒戶之認定標準三百三十五萬元之
限制(即單一人口家庭為二百三十萬元以下,每增加一口,得增加三十五萬元)。至訴
願人主張八十八年整修房屋約五十萬元,八十九年向債權人○○○清償八十萬元乙節,
查八十九年財稅資料推算訴願人全戶四人存款本金理應減少,惟原處分機關於九十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列印產出之財稅資料查詢報表,訴願人全戶四人利息加投資推算仍有四、
三二三、九00元,仍未符合代賑工登記申請資格。從而原處分機關乃據以作成否准訴
願人所請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及公告,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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