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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1.04.22.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三八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右訴願人因停發育兒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委託之臺北市北投區公所九十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北市投區社兒字第一二八九A七00七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
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等
資料,並填具「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臺北市育兒補助申請表」向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申請子女三人之育兒補助,經該所審核認定訴願人符合申請資格,乃以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北市投區社兒字第一二八九A七00七0號書函復知訴願人,同意自九十年一月起補助其子
女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二、五00元。嗣臺北市北投區公所辦理九十年度育兒補助申
請案件總清查時,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訴願人全戶八人(含訴願人及其配偶、子女三
人、訴願人之父、母及兄弟等)八十九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據以審核,發現訴願人全
戶人口八人所有之存款本金、股票及投資金額合計一、三二0、二九0元,平均每人存款(
含股票及其他投資)為一六五、0三六元,不符本市育兒補助申請資格,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遂以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北市投區社兒字第一二八九A七00七0號函知訴願人略以:「
......說明:一、臺端為貴子弟申請育兒補助乙案,經查調最新年度(八十九年度)各類所
得及財產資料據以審核,不符申請資格, 自九十一年元月起停發本補助,原因如下列項..
....全戶每人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併入限額計算)超過十五萬元規定......。」訴願人不
服,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經由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臺北市北投區公所檢
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提起訴願日期(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已逾三十日,惟原處分機關未能查告處分書送達之日期,致訴願期間無從起算,自無
訴願逾期問題。又查依臺北市育兒補助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本市育兒補助事項之主管
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本件處分書雖係由臺北市北投區公所作成,惟依前開要點第
八點規定,區公所負責育兒補助有關受理、審核申請案件及明確告知申請人審查結果等
事項,可認有關育兒補助申請案件之審核及回復,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已委託本市各區公
所辦理,而依訴願法第七條規定,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
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是本件處分應視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之處分,而應以臺北市政
府社會局為原處分機關,合先敘明。
二、按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者。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
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直轄市
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五條規定:「前條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
範圍如下:一、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
二、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三、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
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
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依據其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或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訂定之各項職業收入計算標準核定之。二、資產之收益: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之收
益。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前項第三款非屬社會救助給
付之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臺北市育兒補助實施要點第三點規
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歲以下兒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補助......:(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
月未達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六)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
元;股票及其他投資併額計算。 ......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
之全家人口範圍及收入總額之計算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
值計算, 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第六點規定:「兒童或申請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申請人應主動
向區公所申報, 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 如有溢領者,應繳回 ...... (
三)不符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或申請資格消失者。」第七點規定:「本補助之申請人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及主管機關應停止其補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者。(二)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者 ...... (四)有第六點
各款情事之一者。」第八點第二項規定:「區公所負責下列育兒補助相關事項(一)受
理、審核申請案件。 ...... (三)明確告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如申請人審核未通過,
應通知申請人得於三十
日之內提出申覆,逾期視同放棄。...... 」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全戶借住在親人約十七坪的房子,名下沒有不動產,現金只
有數十萬元。訴願人之妻於九十年五月四日上班時,置放於公司車內現金、證件遭竊,
損失近十萬元,故現金已無法如國稅局資料所載。
四、卷查本件訴願人申請其子女三人之育兒補助,經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同意自九十年一月起
核給每人每月二、五00元,惟該所進行九十年度育兒補助申請案件總清查時發現,依
訴願人全戶八人八十九年度財稅資料所載,其全戶八人投資金額(含股票)七五九、七
一0元,另利息所得二八、0二九元,以年利率百分之五核計,推算所有存款本金為五
六0、五八0元,合計一、三二0、二九0元,平均每人存款本金及投資金額為一六五
、0三六元,超過本市育兒補助申請資格每人存款本金十五萬元之限制,此有九十一年
二月七日列印產出之訴願人全戶八人八十九年度財稅資料查詢報表影本附卷可稽。按本
市育兒補助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本市育兒補助之申請資格,申請人全家
人口存款本金與股票及其他投資合計,平均每人不得超過十五萬元,本件訴願人全戶八
人平均每人所有存款本金、股票及其他投資為一六五、0三六元,已超過十五萬元之限
制,是訴願人顯不符本市育兒補助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育兒補助之申請資
格,臺北市北投區公所依同要點第七點第四款之規定,自九十一年一月起停發訴願人之
育兒補助,於法自無不合。
五、至訴願理由主張因訴願人之妻所有現金遭竊,損失近十萬元,現金已無法如國稅局資料
所載乙節。惟查縱訴願理由所述屬實,訴願人全戶所有現金已減少十萬元,惟如將十萬
元扣除,則訴願人全戶八人所有存款本金、股票及投資金額為一、二二0、二九0元,
平均每人為一五二、五三六元,仍超過前揭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每人存款
本金及投資金額十五萬元之限制,是訴願理由不足採據。從而,臺北市北投區公所作成
本件停發育兒補助之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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