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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3.03.05. 府訴三字第10309030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訴願人因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11月 7日第27-27010359號處
分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
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
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第77條第 2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者。」
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 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
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68條第1項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
郵政機關送達。」第72條第 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為之。」第73條第 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
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第74條規定: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
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
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
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2條規定:「訴願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節略)」
┌────────────┬───────┐
│在途期間\訴願機關所在 │ │
│\ \ │ │
│ \ \ │臺北市 │
│訴願\ \ │ │
│人居住\ \ │ │
│地 \ \ │ │
├────────────┼───────┤
│…… │ │
│新北市 │2日 │
│…… │ │
└────────────┴───────┘
二、訴願人為臺北市○○合作社之社員,其所有xxx-xx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經交
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10日15時45分在新北市
汐止區○○國小前,查獲由案外人○○○(下稱○君)持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乃以
102年 9月10日基監字第42B000859號舉發通知書舉發○君「逾級駕駛(持重機照駕汽車
)」。嗣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將系爭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執照且非輪替駕駛者之
他人駕駛營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5條第5項規定,遂以102年10月16日北市交
運字第27010359號通知單舉發訴願人,並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以102年11月 7日
第27-27010359號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9,000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3年 1月8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處分書業經原處分機關交由郵政機關按訴願人車籍地及戶籍地址「臺北市松山區
○○路○○段○○號○○樓」寄送,因未獲會晤訴願人,亦無代收文書之同居人、受雇
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郵政機關乃於 102年11月13日將上開處分書寄存於○○郵局,並分
別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 1份黏貼於訴願人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
適當位置,完成送達,並有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憑,是該處分書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復
查上開處分書附註欄已載明訴願救濟期間及收受訴願書之機關;是依訴願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人若對上開處分書不服,應自該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
本件依訴願書所載,訴願人住居地係位於新北市,依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2條附表
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則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末日應為102年12月15日,復因
是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應以其次日(102年12月16日)代之;
惟訴願人遲至 103年1月8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有蓋妥原處分機關收文日期章戳之訴願
書在卷可憑。是訴願人提起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業已確定,訴願人對
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2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劉 成 焜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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