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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11.01. 府訴一字第107209164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願人因停車費追繳事件,不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民國 107年8月2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E
    B2505790929323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查認訴願人原登記所有車牌號碼xxx-xx營業小客
      車,自民國(下同) 103年11月25日至106年1月11日期間於本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經停管處先後檢送104年1月26日第1500000000186843號、 104
      年3月30日第1500000000655494號、104年4月15日第1500000000835981號、 104年4月20
      日第 1500000000896671號、104年10月15日第1500000002496496號、104年11月26日第1
      500000002900873號、105年3月14日第1600000000815316號、106年3月16日第170000000
      0728023號等8件催繳單予訴願人,並分別於104年1月27日、4月1日、4月20日、4月22日
      、10月16日、11月27日、105年3月16日、106年3月20日送達,惟訴願人仍未繳納。停管
      處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以 107年8月2日北市停管追字
      第0EB2505790929323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30日內繳納欠繳之停車費及
      工本費計新臺幣1,835元,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該通知書於107年8月7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9月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停管處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停管處 107年8月2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EB2505790929323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
      核其內容僅係通知訴願人限期繳納所欠停車費及工本費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
      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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