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8.09.27. 府訴一字第108610337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訴願人因違反公路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6月10日第27-08B03603號處分書,提
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第
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案外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屬車牌號碼xxx-xxxx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未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惟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空警察局)員警於
民國(下同)108年2月 9日19時38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桃園機場)第二航廈 4
號停車場B1層,查獲訴願人駕駛系爭車輛搭載○姓乘客,涉有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而
進入桃園機場違規載客營運,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 2款規定之
情事。航空警察局遂當場訪談訴願人及○姓乘客,分別製作談話紀錄,並函送相關資料
移請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遞移由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查處。經原處分
機關審認系爭車輛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進入桃園機場違規營運,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
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辦法第34條第1項及公路法第77條之3第1項規
定,以108年6月10日第27-08B03603號處分書處○○公司新臺幣9,000元罰鍰。訴願人不
服,於 108年7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原處分機關 108年6月10日第27-08B03603號處分書之相對人為○○公司,並非訴願人
,訴願人雖為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惟難認其與該處分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其遽向本府
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為當事人不適格。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3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