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8.10.01. 府訴一字第1086103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訴願人因公路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 6月10日第27-08C03298號處分書,提起訴
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18條規定:「自然人、法人、
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第77條第 3款規
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三、訴願人不符合
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二、案外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所屬車牌號碼xxx-xx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未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惟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空警察局)員警於民
國(下同)108年2月7日15時49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桃園機場)第二航廈4號停
車場B2層,查獲訴願人駕駛系爭車輛搭載○姓乘客,涉有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而進入
桃園機場違規載客營運,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 2款規定之情事
。航空警察局員警遂當場訪談駕駛人即訴願人及○姓乘客,製作談話紀錄,並函送相關
資料移請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遞移由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查處。原處
分機關審認系爭車輛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進入桃園機場違規營運,違反民用航空機場
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辦法第34條第1項及公路法第77條之3第1項
規定,以108年6月10日第27-08C03298號處分書處○○公司新臺幣9,000元罰鍰。該處分
書於108年6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8年7月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
三、查上開處分書係以○○公司為處分相對人,訴願人雖為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惟其與○○
公司為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本件尚難認訴願人與原處分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其遽向
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應屬當事人不適格,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3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