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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8.11.12. 府訴一字第108610370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停車費追繳事件,不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民國108年8月1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I3
    1087251447315 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訴願標的雖載為「...... 108年8月1日北市停管第(按:應係北市停管字第
      ) A1080731043號」,惟該函僅係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檢送民國(下
      同) 108年8月1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I31087251447315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等予訴願人
      之函文,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對該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三、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107年 3月10日至108年1
      月 5日期間於本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經停管處先後檢送如
      附表所列催繳單予訴願人,並分別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送達,惟訴願人仍未繳納。停管處
      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3項及第5項規定,以108年8月1日北市停管追字第
      0I31087251447315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該通知書送達30日內繳納如附
      表所列欠繳之停車費及工本費計新臺幣(下同) 1,305元,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該通知書於 108年8月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8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
      停管處檢卷答辯。
    四、查前開停管處 108年8月1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I31087251447315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
      核其內容僅係通知訴願人限期繳納所欠停車費及工本費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
      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附表

    編號

    停車日期

    催繳單號

    催繳單送達日期

    停車費、工本費金額(新臺幣)

    1

    107年3月10日

    第1800000001311374號

    107年5月8日

    60元、50元

    2

    107年10月1日

    第1800000003594766號

    107年12月3日

    90元、50元

    3

    107年10月13日

    第1800000003669792號

    107年12月10日

    150元、50元

    4

    107年11月3日

    第1800000003907812號

    108年1月2日

    80元、50元

    5

    107年12月15日

    第1900000000433621號

    108年2月24日

    360元、50元

    6

    107年12月26日

    第1900000000594876號

    108年3月6日

    90元、50元

    7

    108年1月5日

    第1900000000664543號

    108年3月11日

    125元、50元

    合計1,305元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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