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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12.10. 府訴一字第108610390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訴願人因違反公路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9月3日第27-08A10172號處分書,提起
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屬車牌號碼xxx-xx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未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惟經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空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1日15時35
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桃園機場)第二航廈 4號停車場平面層,查獲訴願代理人
○○○(下稱○君)駕駛系爭車輛搭載○姓乘客,涉有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而進入桃
園機場違規載客營運,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 2款規定之情事。
航空警察局遂當場訪談駕駛人○君及○姓乘客,分別製作談話紀錄,並函送相關資料移
請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遞移由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查處。原處分機關
審認系爭車輛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進入桃園機場違規營業,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
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辦法第34條第1項及公路法第77條之3第1項規定,
以108年9月3日第27-08A10172號處分書處訴願人新臺幣9,000元罰鍰。該處分書於108年
9月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8年9月2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21日
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8年10月29日北市交授運字第10830153191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8年9月3日第27-08A10172號處分書。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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