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 109.04.16. 府訴一字第109610067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停車費追繳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8年12月16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I615817409
18200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訴願標的雖載為「北市停管字第 A1081213055號」,惟訴願書亦載以:「…
…○○公司……所有車號xxx-xxxx107年 6月15日至108年7月8日停車費及工本費欠繳一
案……請免除……停車費欠費……。」等語。查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 108年12月16
日北市停管字第A1081213055號函僅係檢送同日期北市停管追字第 0I61581740918200號
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等予訴願人之函文,揆其真意,應係對該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不服
,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
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6款、第8款規
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
在者。……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三、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自用小客車,於107年6月15日至108年7月
8 日期間於本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經原處分機關先後檢送
附表一之6件催繳單【停車期間自107年9月6日至108年2月23日,停車費計新臺幣(下同
)2,140元;工本費計300元】及附表二所列22件催繳單予訴願人,惟訴願人仍未繳納。
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3項及第5項規定,以108年12月16日北
市停管追字第0I61581740918200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通知訴願人於送達後30日內繳
納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欠繳之停車費及工本費共計1萬9,665元,逾期不繳納者移送行政
執行。訴願人不服,於 108年12月3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09年1月22日補正訴願程式,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有關附表一部分:
查附表一所列停車費及工本費,雖經原處分機關以附表一所列催繳單通知訴願人繳納,
惟未合法送達,原處分機關乃以109年3月13日北市停管字第1093007335號函【該函所載
2,740元(含停車費2,440元)有誤且撤銷內容未臻明確,業經原處分機關以109年3月26
日北市停管字第1093008578號函更正在案】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
8年12月16日北市停管追字第 0I61581740918200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準此,原處分
機關108年12月16日北市停管追字第 0I61581740918200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有關附表
一之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有關附表二部分:
查附表二所列停車費及工本費,前經原處分機關以附表二所列之催繳單作成核定處分,
並合法送達訴願人在案,是原處分機關108年12月16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I6158174091820
0 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有關附表二之內容,核其性質僅係通知訴願人限期繳納所欠
停車費及工本費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
,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另原處分機關已撤銷上開 108年12月16日北市停管追
字第0I61581740918200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業如前述,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及第8款,決定
如主文。
附表一:編號
停 車 日 期
催繳單號
金額(新臺幣)
停車費
工本費
1
107年9月6日
1800000003290842
200
50
2
108年1月19日
1900000000805226
50
50
3
108年1月21日、23日、26日
1900000000897425
150
50
4
108年1月28日至30日、2月1日
1900000000966321
215
50
5
108年2月11日至16日
1900000001053424
465
50
6
108年2月18日至23日
1900000001126346
1,060
50
停車費計:2,140元;工本費計:300元;合計2,440元
附表二:編號
停 車 日 期
催繳單號
催繳單送達日(含公示送達生效日)
金額(新臺幣)
停車費
工本費
1
107年6月15日
1800000002370513
107年8月17日
20
50
2
107年8月1日
1800000002904166
107年10月2日
140
50
3
108年2月25日至27日
1900000001187425
108年5月6日
150
50
4
108年3月12日至16日
1900000001331030
108年5月16日
250
50
5
108年3月18日至23日
1900000001411512
108年5月24日
300
50
6
108年3月26日至30日
1900000001492031
108年5月30日
250
50
7
108年4月15日至20日
1900000001714215
108年6月21日
1,270
50
8
108年5月6日至7日、
9日至11日1900000001961065
108年7月12日
1,110
50
9
108年5月20日至23日、
25日至26日1900000002116170
108年7月26日
620
50
10
108年5月27日至6月1日
1900000002192391
108年8月2日
1,425
50
11
108年6月3日至6日
1900000002262225
108年8月5日
200
50
12
108年6月25日至26日、
28日至30日1900000002498334
108年8月26日
865
50
13
108年7月8日
1900000002663054
108年9月9日
520
50
14
108年3月4日至9日
1900000001253860
108年7月3日
330
50
15
108年4月3日
1900000001558995
108年7月30日
40
50
16
108年4月8日、
11日至14日1900000001632012
108年7月30日
575
50
17
108年4月22日至23日、
26日至28日1900000001797212
108年8月14日
930
50
18
108年4月29日至30日、
5月1日至5日1900000001880754
108年8月21日
2,500
50
19
108年5月13日至18日
1900000002040002
108年9月11日
360
50
20
108年6月10日至15日
1900000002338753
108年10月1日
2,650
50
21
108年6月17日至19日
1900000002417762
108年10月8日
200
50
22
108年7月1日至7日
1900000002578805
108年10月24日
1,420
50
停車費計:1萬6,125元;工本費計:1,100元;合計1萬7,225元
註記:編號14至22為公示送達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