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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9.09.04. 府訴一字第109610153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停車費追繳事件,不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民國109年4月21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J
12182621611370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民國(下同)109年 5月21日訴願書記載略以:「......依據 貴處109年4月21日北
市停管字第 A1090420067號函提出訴願書......。」等語。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下稱停管處)109年 4月21日北市停管字第A1090420067號函僅係檢送同日期北市停管追
字第0J12182621611370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等予訴願人之函文,揆其真意,應係對該
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三、停管處查認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自用小客車,自108年1月21日至11月20日期間
於本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經停管處先後檢送如附表所列催
繳單予訴願人,並分別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送達,惟訴願人仍未繳納。停管處乃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及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
,以109年4月21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J12182621611370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通知訴願
人於該通知書送達30日內繳納如附表所列欠繳之停車費及工本費計新臺幣1萬1,525元,
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該通知書於109年4月2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5
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17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停管處檢卷答辯。
四、查附表所列停車費及工本費,前經停管處以附表所列之催繳單作成核定處分,並合法送
達訴願人在案,是前開停管處109年4月21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J12182621611370號停車欠
費追繳通知書,核其內容僅係通知訴願人限期繳納所欠停車費及工本費之觀念通知,並
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
五、至訴願人主張因經濟拮据無法一次繳清停車費一節。經停管處以109年 7月7日北市停管
字第1093031617號函所附答辯書副知訴願人略以,訴願人如無法一次完納,得另向該處
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附表編號
停車日期
催繳單號
催繳單送達日
金額(新臺幣)
停車費
工本費
1
108年1月21日至26日
1900000000885343
108年4月11日
840
50
2
108年2月1日
1900000000956320
108年4月22日
135
0
3
108年2月11日至13日、15日
1900000001040984
108年4月29日
720
50
4
108年2月18日至22日
1900000001114942
108年4月30日
675
50
5
108年2月25日至26日
1900000001179272
108年5月6日
180
50
6
108年3月4日、5日、8日
1900000001242944
108年5月10日
420
50
7
108年3月11日至12日
1900000001319672
108年5月16日
345
50
8
108年3月18日至22日
1900000001399153
108年5月23日
645
50
9
108年3月25日、28日
1900000001480926
108年5月30日
425
50
10
108年4月8日至13日
1900000001620016
108年6月11日
1,025
50
11
108年4月15日至19日
1900000001702530
108年6月24日
645
50
12
108年4月22日、24日至26日
1900000001784873
108年6月23日
405
50
13
108年4月29日、30日、5月2日
1900000001868323
108年7月5日
525
50
14
108年5月10日
1900000001949514
108年7月12日
195
50
15
108年5月13日
1900000002028622
108年7月22日
140
50
16
108年5月20日至24日
1900000002105583
108年7月26日
950
50
17
108年5月27日至28日
1900000002181962
108年8月2日
225
50
18
108年6月3日至5日
1900000002252812
108年8月5日
570
50
19
108年6月12日至14日
1900000002326750
108年8月13日
680
50
20
108年6月24日、25日、27日、28日
1900000002486724
108年8月26日
560
50
21
108年9月25日
1900000003550566
108年11月25日
50
50
22
108年11月20日
2000000000204973
109年1月21日
120
50
停車費計:1萬475元; 工本費計:1,050元; 合計1萬1,525元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