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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09.04. 府訴一字第109610153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停車費追繳事件,不服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民國109年4月21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J
    12182621611370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民國(下同)109年 5月21日訴願書記載略以:「......依據 貴處109年4月21日北
      市停管字第 A1090420067號函提出訴願書......。」等語。查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下稱停管處)109年 4月21日北市停管字第A1090420067號函僅係檢送同日期北市停管追
      字第0J12182621611370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等予訴願人之函文,揆其真意,應係對該
      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三、停管處查認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自用小客車,自108年1月21日至11月20日期間
      於本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納停車費,經停管處先後檢送如附表所列催
      繳單予訴願人,並分別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送達,惟訴願人仍未繳納。停管處乃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及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
      ,以109年4月21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J12182621611370號停車欠費追繳通知書,通知訴願
      人於該通知書送達30日內繳納如附表所列欠繳之停車費及工本費計新臺幣1萬1,525元,
      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該通知書於109年4月27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5
      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17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停管處檢卷答辯。
    四、查附表所列停車費及工本費,前經停管處以附表所列之催繳單作成核定處分,並合法送
      達訴願人在案,是前開停管處109年4月21日北市停管追字第0J12182621611370號停車欠
      費追繳通知書,核其內容僅係通知訴願人限期繳納所欠停車費及工本費之觀念通知,並
      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
    五、至訴願人主張因經濟拮据無法一次繳清停車費一節。經停管處以109年 7月7日北市停管
      字第1093031617號函所附答辯書副知訴願人略以,訴願人如無法一次完納,得另向該處
      申請辦理分期繳納,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附表

    編號

    停車日期

    催繳單號

    催繳單送達日

    金額(新臺幣)

    停車費

    工本費

    1

    108年1月21日至26日

    1900000000885343

    108年4月11日

    840

    50

    2

    108年2月1日

    1900000000956320

    108年4月22日

    135

    0

    3

    108年2月11日至13日、15日

    1900000001040984

    108年4月29日

    720

    50

    4

    108年2月18日至22日

    1900000001114942

    108年4月30日

    675

    50

    5

    108年2月25日至26日

    1900000001179272

    108年5月6日

    180

    50

    6

    108年3月4日、5日、8日

    1900000001242944

    108年5月10日

    420

    50

    7

    108年3月11日至12日

    1900000001319672

    108年5月16日

    345

    50

    8

    108年3月18日至22日

    1900000001399153

    108年5月23日

    645

    50

    9

    108年3月25日、28日

    1900000001480926

    108年5月30日

    425

    50

    10

    108年4月8日至13日

    1900000001620016

    108年6月11日

    1,025

    50

    11

    108年4月15日至19日

    1900000001702530

    108年6月24日

    645

    50

    12

    108年4月22日、24日至26日

    1900000001784873

    108年6月23日

    405

    50

    13

    108年4月29日、30日、5月2日

    1900000001868323

    108年7月5日

    525

    50

    14

    108年5月10日

    1900000001949514

    108年7月12日

    195

    50

    15

    108年5月13日

    1900000002028622

    108年7月22日

    140

    50

    16

    108年5月20日至24日

    1900000002105583

    108年7月26日

    950

    50

    17

    108年5月27日至28日

    1900000002181962

    108年8月2日

    225

    50

    18

    108年6月3日至5日

    1900000002252812

    108年8月5日

    570

    50

    19

    108年6月12日至14日

    1900000002326750

    108年8月13日

    680

    50

    20

    108年6月24日、25日、27日、28日

    1900000002486724

    108年8月26日

    560

    50

    21

    108年9月25日

    1900000003550566

    108年11月25日

    50

    50

    22

    108年11月20日

    2000000000204973

    109年1月21日

    120

    50

    停車費計:1萬475元; 工本費計:1,050元; 合計1萬1,525元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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