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交通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9.10.06. 府訴一字第109610174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訴願人因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7月13日北市運般字第109300
    8536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為自備車輛參與計程車公司(行號)經營之駕駛人(車號:xxx-xx,車籍為本市),
    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經原處分機關以 108
    年7月15日北市運般字第10830070301號函(下稱108年7月15日函)通知訴願人,依據交通部
    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下稱更新補助要點),其符合 108年度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
    資格,並請其依前開更新補助要點行為時(108年 5月30日修正發布)第5點規定,於該函發
    文日起 3個月內購買全新燃油計程車、將原車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及備齊相關文件向原處分
    機關申請核發第1階段 70%補助款。嗣訴願人於108年7月29日完成新車號TDN-0563計程車(
    下稱系爭車輛)登檢領照,另於108年 8月6日填具申請表及檢具相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核發第1階段 70%補助款,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8月22日北市運般字第1083011074號函(下
    稱108年 8月22日函)通知訴願人,其符合補助資格,核定補助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
    (15萬元x 70%=10萬5,000元)。嗣訴願人於109年5月20日填具申請表及檢具通過教育訓練
    之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第2階段 30%補助款(4萬5,000元),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
    人應於系爭車輛登檢領照(108年7月29日)後6個月期滿後3個月內(期間末日為109年4月29
    日)提出申請,惟訴願人遲至109年5月20日始提出申請,不符更新補助要點第 5點規定,乃
    依同要點第6點第3款規定,以109年7月13日北市運般字第1093008536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
    不服,於109年7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公路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第38條規定:「公
      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列之規定:......前項審核細則,由
      交通部定之。」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1條規定:「本細則依公路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之二規定訂
      定之。」第 6條規定:「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
      ....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屆期註銷替補。計程車客運業未能於
      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延展之期限及次數由
      原核准之公路主管機關視當地運輸需要及計程車行管理情形核定之,屆期註銷替補。」
      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第 1點規定:「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老
      舊計程車所有人減輕購車負擔,並提升公共運輸服務品質及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
      點。」第 2點規定:「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老舊計程車:係指本部公路總局公
      告一定車齡以上於基準日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二)更新:係指將原計程
      車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並以首次登檢領照之全新或較新車輛申領計程車牌照
      。」第3點第 1項、第3項規定:「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人及計程車公
      司(行號)之自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所有之計程車車齡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者,為本
      案優先補助對象,同一申請人以補助一輛為限。」「本部對於購買燃油(含油氣混合)
      計程車者,補助每輛全新計程車購車費用新臺幣十五萬元......。」行為時(108年5月
      30日修正發布)第 5點規定:「補助款依下列規定,分兩階段核發:(一)經獲准補助
      之申請人,於受理機關核定發文日起三個月內購買全新計程車,將原車......辦理報廢
      或變更為自用車,並於前述期限內備齊下列資料,向受理機關申請發給百分之七十補助
      款......。(二)申請人於車輛登檢領照後六個月內無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於上述期
      限期滿後三個月內,檢具第二階段經費申請表......及通過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申請
      發給其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第5點規定:「補助款依下列規定,分兩階段核
      發:(一)經獲准補助之申請人,於受理機關核定發文日起六個月內購買全新或較新計
      程車,將原車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辦理報廢或變更為自用車,並於前述期限內備齊下列
      資料,向受理機關申請發給百分之七十補助款......。(二)申請人於車輛登檢領照後
      六個月內無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於上述期限期滿後三個月內,檢具第二階段經費申請
      表......及通過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其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1.有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
      之違規行為。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3.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
      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銷或註銷
      其駕駛執照或車輛牌照處分。......。」第6點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
      機關應逕為退件不予補助:......(三)申請日期超過申請期間。」
      交通部公路總局108年 5月30日路運大字第1080064111A號公告:「主旨:交通部為鼓勵
      老舊計程車更新,自即日起受理12年以上計程車申請補助。依據:依據交通部108年5月
      30日交路字第 10850070254號函暨『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第2點第1款
      辦理。公告事項:......三、補助對象:......計程車公司(行號)之自備車輛參與經
      營駕駛人所有之計程車車齡符合規定者,為本案優先補助對象。......九、符合申請資
      格者......向車籍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臺北市為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
      臺北市政府97年9月18日府交管字第097333150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 97年10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二、本府將下列業務,除
      公路法規定之汽車運輸業罰則之本府權限事項、臺北都會區市區及公路客運路線審議委
      員會、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品質督導小組、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審議小組外,委任本市
      公共運輸處,以該處名義執行之:(一)公路法中汽車運輸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二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108年8月22日函雖同意核予訴願人第1階段補助,惟第2
      階段之補助則該函未有相關之說明。訴願人雖當面詢問原處分機關人員有關第 2階段補
      助申請事宜,前開人員亦未提及不得逾期申請之規定。訴願人於109年 5月20日申請第2
      階段補助前,並未收到有關逾期申請將不受理之任何通知。訴願人並未怠慢不送申請,
      確實因不知而逾期提出申請,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於108年 6月13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經原處分機關以108
      年7月15日函通知訴願人,其符合108年度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資格。嗣訴願人於108年7
      月29日完成系爭車輛登檢領照,並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第1階段70%補助款10萬5,000
      元,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8月22日函准予補助。嗣訴願人於109年5月20日向原處分機關
      提出第2階段 30%補助款4萬5,000元之申請,有訴願人108年6月13日「參加老舊計程車
      更新補助登記表」、108年8月6日「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第一階段經費申請表」、1
      09年 5月20日「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第二階段經費申請表」、系爭車輛汽車車籍查
      詢、計程車行制式契約(依簽約者 /車輛)頁面等資料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以訴
      願人未於系爭車輛登檢領照(108年 7月29日)後6個月期滿後3個月內(期間末日為109
      年 4月29日)提出第2階段30%補助款4萬5,000元之申請,審認訴願人本件第2階段補助
      之申請已逾申請期間,乃否准所請,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不知第 2階段補助申請有申請期間之限制,原處分機關公文或人員並未告
      知,亦未收到逾期申請將不受理之通知云云。按個人計程車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
      人及計程車公司(行號)之自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所有之計程車車齡符合更新補助要
      點第2點第1款老舊計程車規定者,為優先補助對象,同一申請人以補助 1輛為限;經獲
      准補助之申請人,應於受理機關核定發文日起,依補助要點所定期限向受理機關申請發
      給百分之七十補助款;申請人於所購車輛登檢領照後6個月內無更新補助要點第 5點第1
      項第2款第 1目至第4目所定情形者,應於上述期限期滿後3個月內,檢具第2階段經費申
      請表及通過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其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申請日期超過申請
      期間者,逕為退件不予補助,此為更新補助要點第3點、行為時( 108年5月30日修正發
      布)及現行第5點及第 6點第3款所明定。是申請人經受理機關審核符合老舊計程車更新
      補助資格者,有關補助經費之申請分兩階段:第1階段申請70%補助款;第2階段30%補
      助款部分,申請人須於所購車輛登檢領照後6個月期限期滿後3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提
      出申請。查本件訴願人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7月15日函通
      知其符合108年度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資格。訴願人於108年8月6日備齊相關資料向原處
      分機關申請核發第1階段70%補助款,經原處分機關以108年8月22日函核予補助。至第2
      階段 30%補助款部分之申請,訴願人應自系爭車輛登檢領照(108年7月29日)後6個月
      期滿後3個月內(期間末日為 109年4月29日)提出申請,惟訴願人至109年5月20日始提
      出申請,業已逾申請期間。是原處分機關依更新補助要點第 5點及第6點第3款規定,以
      本件訴願人已逾第 2階段補助款申請期間否准訴願人之申請,並無違誤。雖訴願人主張
      原處分機關未告知申請期限、訴願人不知相關規定等語;惟訴願人於108年6月13日以「
      參加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登記表」提出申請,相關補助規定自應妥予注意;又訴願人於
      該登記表記載行動電話號碼0922234060,嗣原處分機關於109年4月13日以該行動電話發
      送簡訊內容略以,有關所申請之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案,請於新車領照日6個月起3個月
      內提出第 2階段(30%)經費申請。是原處分機關已提醒訴願人注意申請期限,惟訴願
      人未予注意,洵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
      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