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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9.12.08. 府訴一字第109610217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違反停車場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9月14日北市停營
    字第10930887472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 xxxx-xx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10日12時許停放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停車場(本市信義區○○路○○號地下)孕婦及育有6 歲以
    下兒童者停車位(下稱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
    置放該供特定對象使用停車位之相關識別證明。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車輛
    未具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停放於專用停車位,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 3項
    規定,乃依同法第40條之 1第2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2點項次8等規定,以109年9月14日北市停
    營字第10930887472號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00元罰鍰。該裁
    處書於109年9月18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9年9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 1規定:「下列場所附設之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
      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
      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
      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
      機關(構)及公營事業。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
      販店。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五、觀光遊
      樂業之園區。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前項停車位
      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停車場法第2條第 1款、第5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一、
      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五、建築物附設停
      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放之空間。」
      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2條第 3項規定:「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
      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
      。」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
      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
      ,應於靠近停車場之電梯、人行出入口或管理室等便捷及安全處所設
      置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以下簡稱停車位)。」第 4
      條第 5項規定:「平面式停車位設置圖例如附件一,另停車位應於適
      當處所設置或標示無遮蔽、易於辨識之標誌,註明停車對象及管理規
      定,標誌設置圖例如附件二。」第5條第 1項、第2項規定:「本辦法
      之停車位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
      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停車位識別證明以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
      康手冊、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內所附之停車位識別證、地方
      政府核發之停車位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為限
       ......。」第6條規定:「使用停車位者,應將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
      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
      ,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並不得占用停車位。」
      附件一(節錄)
      「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平面式停車位設置圖例,於停車位白
      色標線內劃設粉紅色內框;內框寬度至少為十公分。......」
      附件二(節錄)
      「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標誌設置圖例,其圖案為藍底
      白色圖案,其中孕婦圖案為粉紅色加上白色心型。另本標誌應於圖案
      下方或右方標註本停車位名稱以及違規使用之罰鍰金額。圖例所標示
      尺寸為最小尺寸,可依實際設置需要等比例放大。 懸掛式及豎立式
      之標誌,建議參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無障礙停車位引導標誌
      設置規定,其標誌下緣距地板面高度不得小於一百九十公分。......
      」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點規定:「本府
      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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