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9.12.08. 府訴一字第1096102207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共同訴願代理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訴願人等 3人因交通標誌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7月31日設置之
交通標誌,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本市大同區○○路、○○街口(下稱○○路、○○街口;合稱系爭路口)
,○○路東往西方向,原規劃機慢車得逕行左轉或以兩段式左轉進入○○
街。嗣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以系爭路口係民國(下同) 109
年第1季多事故地點,且近 1年共發生79件交通事故,爰於109年7月8日邀
集相關單位至現場會勘,並作成請原處分機關調整系爭路口之○○路東往
西方向為機慢車兩段式左轉進入○○街。原處分機關乃依上開會勘結論,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第 1項等規定,於109年7月31日
於系爭路口設置機慢車兩段左轉之標誌(下稱系爭標誌)。訴願人等 3人
不服,於109年 8月28日經由交通局向本府提起訴願,9月17日補正訴願程
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雖記載:「......訴願人......等因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
之設置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於○○路、○○街口劃設
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提起訴願......。」惟系爭標誌之設置機
關為原處分機關,揆其真意,係對原處分機關於系爭路口設置系爭標
誌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 1款、第5款規定:「本條例用詞,
定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
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
、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第4條第 1項、第3項
規定:「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
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
、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前項道路交通標誌
、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
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市區道路條例第 4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之
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
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第3條第1款規定:「標
誌......之定義如左:一、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
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
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
守之交通管制設施。」第4條第1項規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
、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第 5條規定:「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
關。」第65條第 1項規定:「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20』、
『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轉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
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左)前方
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
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
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
待轉區標線。」
臺北市政府98年11月24日府交治字第 09833044100號公告:「主旨:
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9年1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
項:......二、本府將下列業務,除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有關停車場劃線事宜及監督事宜之本府權項事項外,委任本市交通
管制工程處,以該處名義執行之:......(四)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中有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及安全設施等之設置及
監督事宜。」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交通局評估系爭路口近一年發生之79件事故碰撞型態,僅有16件係
機慢車自外側車道違規左轉所致,原處分機關未考量其他車禍因素
或加強取締機慢車外側違規左轉,卻以兩段式左轉方式解決,與欲
達成之管制目的不合。系爭路口之車禍發生原因,並非未實施兩段
式左轉而導致。原處分關未考量其他車禍因素,將造成交通混亂及
事故責任加諸於機慢車駕駛人,與平等原則相違背。
(二)兩段式左轉,常導致欲直行至右前方待轉格之車輛,與右轉車輛發
生碰撞;臺北市增加鋪設腳踏車道後,更壓縮待轉車輛之行駛空間
,易與腳踏車發生碰撞。
(三)○○路東往西左轉○○街口之待轉格,早已無法負荷尖峰時刻之車
流量,車輛將溢出待轉格,妨礙路口淨空,阻礙車輛行駛、影響行
人穿越斑馬線之安全。
(四)人民習慣採行兩段式左轉,並非設置兩段式左轉標誌之理由,縱開
放直接左轉,機慢車駕駛人仍得基於自身駕駛技術及安全因素考量
,自行選擇是否採行兩段式左轉,非由禁制規定,懲罰直接左轉之
機慢車駕駛人。
(五)原處分機關無預警、未事前公告或召開協調會、公聽會,突襲式取
消機慢車直接左轉標誌,改設置系爭標誌,無法達成預期管制目的
,將造成更嚴重交通問題。原處分機關之管制目的與手段顯不相符
,更與平等原則有違,侵害訴願人等人平等利用公路之權利。請撤
銷原處分。
四、查交通局於109年 7月8日邀集相關單位至系爭路口現場會勘,並作成
請原處分機關調整系爭路口之○○路東往西方向為機慢車兩段式左轉
進入○○街之會勘結論。原處分機關依該會勘結論,於系爭路口設置
系爭標誌。有109年 7月8日會勘紀錄及系爭標誌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
,原處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等 3人主張系爭路口之車禍原因,並非未實施兩段式左轉導
致;且兩段式左轉常導致欲直行至右前方待轉格之車輛,與右轉車輛
發生碰撞;系爭路口之待轉格早已無法負荷尖峰車流量,妨礙車輛行
駛、行人穿越馬路之安全;設置系爭標誌,無法達成管制目的,管制
目的與手段顯不相符,懲罰直接左轉之機慢車駕駛人,侵害訴願人平
等使用公路之權利;原處分機關未事前公告或召開協調會,突襲式改
設系爭標誌云云。按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
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
旅及促進交通安全,揆諸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條規定
自明。至有無設置之必要,如何設置,設置何種標誌以及在何處設置
,均由主管機關考量交通順暢及維護安全之公益等因素而為裁量。本
件查:
(一)系爭標誌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第3條第 1款、第65條第1項等規定設置,以設定個別路
段應如何使用,屬公物一般使用之決定,對不特定用路人使用系爭
路口產生外部規制效果,並反覆發生,核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 2
項後段規定之行政處分。
(二)本件交通局109年 7月8日於系爭路口辦理現場會勘,並作成請原處
分機關調整系爭路口之○○路東往西方向為機慢車兩段式左轉進入
○○街之會勘結論等,已如前述;又本件原處分機關109年9月17日
北市交工設字第1093004159號函所附答辯書載以:「......理由:
......三、 ......經交通局每季滾動檢討本市多事故路口,於109
年7月8日......辦理現場會勘......經分析路口事故逐年增加,且
機車直接左轉比例偏高,故決議調整本路口東往西方向機慢車採兩
段式左轉,並配合調整相關交通管制設施......故由本處於109年7
月31日至本市大同區○○路與○○街口設置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
遵20),提前告示用路人,以期減少車流複雜性,降低機車左轉事
故,增進路口行車安全......於路口顯明之處以及路口前方設置相
關標誌......。四、另考量○○路與○○街口為本市前10大肇事路
口,尤近3年交通事故逐年增加,且近1年(108/4/1-109/3/31)本
路口79件事故碰撞型態中,東往西方向事故佔39件,其中涉及左轉
事故(不分車種)共23件,尤以屬機車直接左轉事故達16件(佔左
轉事故70%),事故分析中部分機車從直行車右側於接近路口時直
接橫越內車道左轉,以致發生機車左轉事故,考量本路口車流量大
且含大型車,多數機車不易靠內側騎乘並左轉,倘發生事故將使嚴
重情形加劇,故訴願人等主張撤銷○○路與○○街口機慢車兩段左
轉標誌......一節,基於安全考量,經評估仍宜維持現況,視地區
性與交通流量變化適時檢討相關交通管制措施並予以調整,以維人
車通行安全及順暢......。」是原處分機關分析交通事故原因,並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考量上開路況及行車
安全等因素,爰作成系爭路口之系爭標誌,並無違誤,亦未侵害訴
願人等3人平等使用公路之權利。至訴願人等3人所稱系爭路口實施
兩段式左轉之各項不利影響等情,亦經原處分機關於上開答辯書陳
明將視地區性與交通流量變化適時檢討調整。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
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