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9.12.31. 府訴一字第109610237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停車費催繳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9年10月6日K727K802A0
205555號停車費催繳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下
同)109年7月29日停放在本市大安區○○○路○○段○○巷路邊收費
停車格,經原處分機關開立 K72982621839146號停車繳費通知單,載
明應於同年 8月13日前繳納停車費新臺幣(下同)20元,惟訴願人屆
期未繳納。原處分機關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 3項及臺
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於109年10月
6日掣發 K727K802A0205555號停車費催繳通知單(下稱系爭通知單)
,以平信書面通知訴願人於同年10月27日前繳納停車費20元及工本費
15元,計 35元。訴願人不服系爭通知單,於109年10月14日經由原處
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9年11月2日北市停管字第10930659
00號函(該函誤載系爭通知單之單號,經原處分機關以 109年12月16
日北市停管字第1093118740號函更正在案)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
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 K72982621839146號停車繳費通知單及系爭通
知單。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