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13.01.25. 府訴一字第112608649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訴願人因停車費催繳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第NA23NA29A0122823號停車費
催繳通知單,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xxx-xxxx車輛,於民國(下同)
112年10月27日停放於本市路邊收費停車格,經原處分機關開立無紙
化停車單(單號:NA270256S091100),通知訴願人於112年11月11日
前繳納停車費計新臺幣(下同) 360元。惟訴願人未依限繳費,原處
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等規定,掣發第NA23N
A29A0122823號停車費催繳通知單(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於112
年12月5日前繳納停車費360元及催繳工本費15元。訴願人不服,於11
2年11月29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12年12月19日北市停管字第1123024
052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
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