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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05.30. 府訴一字第 1136082544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4 月 2 日北市裁申字
    第 1133048982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前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第 CS3181538 號交通違規案件之採證影像,經
      原處分機關以民國(下同)113 年 4 月 2 日北市裁申字第 1133048982 號函
      (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5 月 1 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5 月 7 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3 年 5 月 3 日北市裁申字第 1133109881
      號函通知訴願人,自行撤銷原處分,並另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已不
      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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