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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8.01.20. 府訴字第八七0七二九四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右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裁決,提起訴願,本
    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關
      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六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
      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
      駕駛執照。」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
      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
      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
      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五二號判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現行
      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現行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
      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 (現行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不服法院之
      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為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通常訴願程序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卷查本件訴願人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十二時,騎乘車號xxx-xxx號重機車沿本市○
      ○街西向東行駛至○○路口時,其右側車身與沿○○路南向北行駛之xxx-xxx重機車相
      撞,因肇事致人受傷未採取救護措施並報警處理而逃逸,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六年十二
      月八日北市交裁字第0三二一三三號裁決:「吊銷駕駛執照」並以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
      北市交裁警字第00三一七二三號執行單執行。訴願人不服裁決,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北市警交裁七0
      八字第三一六三號函轉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理,經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二月十日
      以八十七年度交聲字第二三號裁定:「異議駁回」(因訴願人已逾十五日期間,其異議
      不適法);訴願人復聲請抗告,亦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八十七年度交
      抗字第五二號裁定:「抗告駁回」。訴願人不服裁決,復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補送相關資料。
    三、按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未採取救護措施並報警處理而逃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
      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得循訴願程序謀求解決。訴願人既已提出聲明異議
      及抗告,且分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異議駁回」及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抗告
      駁回」確定在案。自不得再循通常訴願程序提起訴願。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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