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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88.07.28. 府訴字第八八0五三六一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右訴願人因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北市交監四字
    第00一四六0號處分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一、緣訴願人所有 xx「xxx號營業小客車,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二十二時,在本市○○○
      路及○○○路口,經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同分隊執勤人員臨檢查獲「交予無執業
      登記駕駛」,乃案移原處分機關處理。
    二、嗣訴願人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向原處分機關所屬臺北市監理處申訴,經該處以八十
      八年四月六日北市監四字第八八六一0三八六00號函本府警察局查明違規事實,經本
      府警察局以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北市警交字第八八二三0四六三00號函復本市監理處
      以:「......說明......二、凡有駕駛行為,其駕駛車種係營業小客車,則須領取執業
      登記證......。」
    三、本件訴願人所有系爭營業小客車,交由案外人○○○駕駛,○君確無執業登記證,原處
      分機關乃以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北市交監四字第00一四六0號處分書處以訴願人新臺幣
      九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路經營業、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本法及依本
      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
      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遵守左列規定;..
      ..五、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應負管理責任。......七、不得將車輛交予無有效職業駕駛
      執照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駕駛。」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同分隊舉發訴願人公司員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經查該違規人○○○為訴願人所聘僱之車輛維修人
      員,其亦領有有效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違規當日駕駛該車,實為公司需要調度車輛之
      行為,車上未載乘客,並無駕車載客營業之事實。
    三、卷查訴願人所有 xx-xxx號營業小客車於事實欄所敘時、地違規交由案外人○○○駕駛
      ,為訴辯雙方所不爭執,訴願人主張○君為其公司所僱之車輛維修人員,並無營業行為
      乙節,惟查車輛維修人員應僅為車輛停駛時負責車輛檢查及維修等工作,有關營業小客
      車外駛行為,需交由領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之駕駛人,始可駕駛。○君確無執業登記證
      ,違規行為洵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裁處,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內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交通部地址:台北市長沙街一段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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