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88.09.23. 府訴字第八八0七0一八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願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拖吊保管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八十八
年六月二十四日北市警交C字第0八九四二三九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所為之
舉發及原處分機關所為之拖吊保管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壹、關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關
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第八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
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五二號判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現行
條文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現行條文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
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現行規定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
不服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為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通
常訴願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訴願人所有xxx-xxx號輕機車,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十四時十分在本市○○○路○
○段○○號之禁止停放機車之騎樓違規停車,經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警員查獲
,當場掣發北市警交C字第0八九四二三九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
發。依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訴願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
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其遽向本府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貳、關於車輛拖吊保管部分:
一、按訴願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
三十日內提起之。」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程序不合情形之一者不應受理,訴願會會議應為駁回之決議......
二、提起訴願逾越法定期限......者。」「第一項第二款期限之遵守,以受理訴願機關
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者,以該非管轄機關實際收受訴
願書之日期為準。期限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者,以其次日代之;期限
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代之。」
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度判字第一號判例:「官署於受理訴願時,應先從程序上加以審核,
合於法定程序者,方能進而為實體上之審理。其不合法定程序而無可補正者,即應予以
駁回。」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判例:「提起訴願應自官署原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逾期則原處分即歸確定,如仍對之提起訴願,即為法所不許。」
二、緣訴願人所有xxx-xxx號輕機車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十四時十分在本市○○○路○
○段○○號禁止停放機車之騎樓停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
九款規定,經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警員查獲,當場依法以北市警交C字第0八
九四二三九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單予以舉發,並指揮原處分機關租用之民間拖
吊公司(○○公司)拖吊車將系爭車輛移置於○○保管場。訴願人至保管場繳納違規停
車罰鍰新臺幣(以下同)六百元、拖吊費二百元、一日保管費五十元,領回系爭車輛。
訴願人仍不服,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
府。
三、經查本件車輛拖吊保管處分,訴願人於違規當日已然知悉且已於當日(八十八年六月二
十四日)繳納拖吊費二00元及一日保管費用五十元,此有臺北市政府妨害交通車輛移
置及保管費收據附卷可稽,則訴願人應於知悉車輛拖吊保管處分(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
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其期限末日為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第四個週六,
屬雙週六放假),依首揭規定順延至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然訴願人遲至八十
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始向本府提起訴願,此有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收件章蓋於該訴願書上
可稽,顯已逾三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原處分已確定,訴願
人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參、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關於拖吊保管部分,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向交通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交通部地址:臺北市長沙街一段二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