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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9.04.26. 府訴字第八九0三六一六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北市停四字第八八六五二九五四00號書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署名....
      ..」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者,應發還訴願人於一定期間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以程序駁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左列機關處
      罰之: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
      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
      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五二號判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現行
      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現行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
      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現行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不服法院之裁
      定,得為抗告,但不得為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通常訴願程序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程序上
      之審查,發見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訴願人補正。」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程序不合情形之一者不應受理,訴願
      會會議應為駁回之決議:一、訴願書....已逾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之酌定期間不為補正
      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有之 xx-xxxx號自用小客車於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時四十分違規停放在本市○○○路○○段○○巷口劃有紅線
      禁止臨時停車之路段上,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之交通助理員以○○公司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乃以本府交通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北市交
      停字第八二五一0六四九六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訴願人○○
      公司以其停車卸貨時間未逾五分鐘為由向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申訴,經該處以八十八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北市停四字第八八六五二九五四00號書函知達飛公司。訴願人○○公司
      、○○○均表不服,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關於訴願人○○公司部分:
      因訴願書未經訴願人○○公司之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
      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北市訴卯字第八九二000二三一0號函檢還訴願書並請訴願人於文
      到五日內補具負責人簽名或加蓋印章送會,該函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送達,訴願人並未
      辦理,嗣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再以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北市訴卯字第八九二000二三
      二0號函通知訴願人○○公司應於文到五日內補具訴願人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該函於
      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送達訴願人,此有雙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二紙附卷可稽。惟訴願人○
      ○公司迄今已逾期多日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四、關於訴願人○○○部分:
      依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案受處分人如有不服,得於接到本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書
      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亦非
      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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