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14.02.21 府訴三字第 1136088653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裁處字第 0030563 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訴願書之「行政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欄記載:「113.12.2 北市工水管
字第 11360672708 號」並檢附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13 年 11 月 27 日裁
處字第 0030563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影本,惟查原處分機關 113 年 12
月 2 日北市工水管字第 11360672708 號函僅係檢送原處分等予案外人○○○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函文,又原處分係對○○公司之車牌號碼xxx-xx
xx 汽車(下稱系爭車輛)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而予以裁處,且訴願書
已載明:「……本車xxx-xxxx承租士林堤外停車場……遇到颱風停管處,都會發
訊息通知移車……」,揆其真意,訴願人應係不服原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本府於 113 年 9 月 22 日至 9 月 23 日暴雨來襲期間,因持續降雨且適逢
天文大潮,河川水位於漲潮時將比平時甚高,在 113 年 9 月 22 日 17 時 51
分許發布將於 9 月 22 日 18 時執行基隆河中山橋以下堤外地區「只出不進」
管制,並於管制後 4 小時開始拖吊堤外滯留車輛之訊息。惟○○公司未依上開
規定時間撤離停放於本市百齡左岸河濱公園之系爭車輛,經本府於 113 年 9
月 22 日 22 時 39 分許查獲。嗣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公司違反臺北市公園管
理自治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乃依同自治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
規定,以原處分處○○公司新臺幣 2,400 元罰鍰。原處分於 113 年 12 月 3
日送達○○公司,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12 月 25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4 年 1 月 9 日北市工水管字第 11360742
02 號函通知○○公司及訴願人撤銷原處分,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
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