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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7.09.30. 府訴字第八七0六八六一九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社
    代 表 人 ○○○
      右訴願人因扣除工程規劃服務費用事件,不服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所為之通知
    ,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七二號判例:「人民不服行政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
      序以求救濟。但行政官署就其與人民間私法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則屬私法上之行為,
      不得視為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之處分。人民對之如有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
      普通法院裁判,不得依行政爭訟方法提起訴願。」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程序不合情形之一者不應受理,訴願會會議應為駁回之決議......四、對於
      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不屬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緣訴願人原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與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
      處)簽約承攬「○○網」工程規劃設計,雙方並同意確認以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為工
      作完成期限,因是日起至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終止合約日止,第四期工作計逾期三八六
      日,原雙方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在衛工處召開研商「○○合約」終止後結算相關事宜會
      議,結論為逾期罰款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等事宜,衛工處並以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北市
      工衛設字第八七六0八0二三00號函送訴願人上開會議紀錄。
      嗣衛工處於八十七年六月八日第二次召開研商「○○合約」終止後結算相關事宜會議,
      結論為工作逾期共計三八六日,依合約第十一條罰則規定,每逾一日,按該服務費用總
      額(新臺幣一八、四五0、000元)扣款千分之一,並以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北市工
      衛設字第八七六一0一0四00號函送訴願人上開會議紀錄。因按第一次會議結論罰款
      為新臺幣三、六九0、000元,而依第二次會議結論罰款則高達七、一二一、七00
      元,二者相差懸殊,訴願人乃去函申復,經衛工處以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北市工衛設字
      第八七六一二九一000號函復仍請依八十七年六月八日會議紀錄辦理。訴願人不服,
      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與衛工處因景木次幹管分管網合約終止後逾期罰款等結算相關事宜發生
      爭執,係屬私法關係之爭執,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普通法院解決,訴願人對之提起訴
      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之,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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