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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7.10.14. 府訴字第八七0七九八一四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右訴願人因擬建造花臺憑以接水接電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擬於所有之本市○○段○○小段○○地號土地建造花臺,乃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依「臺北市免辦理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函請臺灣電力公司、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辦理接水接電事宜,案經提送原處分機關八十七年七月十日第一九九次營建法規小組討論,其結論為「申請基地為未使用之畸零地,並非『臺北市免辦理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所稱之建築基地,故所請應不予核准。」原處分機關爰以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北市工建施字第八七六五八七一三00號書函復知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查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
設之法定空地。....」
臺北市免辦理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左列建築物或構造
物在一定規模以下者,免辦理申請手續。如有接電或接水需要者,得申請工務局(建管
處)函請臺灣電力公司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理。......(三)建築基地內之花臺....
..2.高度在六十公分以下。....」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二條規定:「本規則所稱畸零地係指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因響應○市長美化環境整頓市容,所以想將畸零地建幾個花臺,裝幾盞路燈,所以去申
請接水接電,卻遭退回。畸零地不能建不能搭,但繳的稅跟一般土地的地價稅一樣,二
十幾年來都毫無怨言的準時繳納,但都沒享其權利。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申請設置花臺高度為四十公分,雖與首揭免辦理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
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三點花臺高度六十公分以下之規定符合,惟因申請設置基地為未使用
之畸零地,與上開處理原則所定之建築基地不同,是以原處分機關否准所請,揆之首揭
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之,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四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內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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