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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12.20. 府訴二字第111608718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訴願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9月30日北市
    地權字第1116023214號裁處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辦理其建造坐落於本市大同區○○○路○○號之「○○」建築
      C棟11樓預售屋(下稱系爭建物)銷售業務,於民國(下同)111年 6
      月23日完成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
      際資訊申報書【預售屋】序號為B1AB11106230004),復於111年8月8
      日重新完成系爭建物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登錄(不動產成
      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預售屋】序號為 B1AB11108080005,下稱系
      爭申報書)。嗣訴願人以111年8月29日實價登錄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
      (下稱111年8月29日更正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更正不動產交易
      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及建物交易總價,原處分機關查認訴願人申報登
      錄之預售屋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內容不符,涉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之3第2項等規定,乃以111年9月12日北市地權字第1116022185號函請
      訴願人於111年9月22日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說明。訴願人於111年9月
      22日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略謂因作業疏失將不動產交易總價、土地
      交易總價及建物交易總價輸入錯誤。
    二、嗣原處分機關查得訴願人以系爭申報書申報登錄之不動產交易總價、
      土地交易總價及建物交易總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1,1
      84萬元及296萬元,與契約書所載應為1,880萬元、1,344萬元及336萬
      元不符,審認訴願人有申報登錄之價格資訊與事實不符之情事,且為
      111年第1次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2項規定,乃依同條例第81
      條之2第 2項第2款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
      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
      點乙類違規事件2規定,以 111年9月30日北市地權字第1116023214號
      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 5萬元罰鍰,另因本案申報價格業按
      契約所載內容完成改正,無須限期改正。原處分於111年10月3日送達
      ,訴願人不服,於 111年10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第47條之3第2項、第 4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
      ,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不在此限。」「第二
      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
      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第81條之2第 2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
      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
      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
      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 1條
      規定:「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第四十七條之三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不動產成交案
      件,指不動產買賣案件、不動產租賃案件及預售屋買賣案件。本辦法
      所稱銷售預售屋者,指預售屋買賣案件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
      、預售屋為自建自售者,其預售屋買賣契約出賣人。二、預售屋採合
      建、都市更新或都市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等方式,由建築業與土
      地所有權人、原有建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共同合作開發者,其預
      售屋建物買賣契約出賣人。」第3條第3項規定:「預售屋買賣案件應
      由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但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受託之經紀業
      應依其規定申報登錄。」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預售屋買
      賣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二、價格資訊
      :不動產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
      交易總價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訊項目。」「前項第二款交
      易總價如係土地與建物分別計價者,應分別登錄;合併計價者,應登
      錄不動產交易總價。」第11條第 1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
      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申報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
      式申報登錄。但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受託之經紀業應依其規定申
      報登錄。」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申報書格式及填寫說
      明□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預售屋)◎各欄位填寫說明第
      18點規定:「不動產交易總價:預售屋成交案件如能拆分土地及建物
      之個別交易價格時,應分別填載19及20欄。如含車位則應計入車位交
      易總價,各車位價格並應另行填載於車位標的清冊(第24欄);但無
      法拆計車位價格者,無須另行填載車位交易總價(第21欄)。舉例而
      言,不動產交易價格900萬元,車位100萬元,不動產交易總價應填載
      1,000萬元,車位100萬元須另行填載於車位交易總價欄及車位標的清
      冊。」第19點規定:「土地交易總價:指預售屋成交案件內土地之交
      易價格。土地未分開計價者免填本欄(非填 0)。」第20點規定:「
      建物交易總價: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所載專有部分價格及共有部分價
      格之合計金額。建物未分開計價者免填本欄(非填0)。」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作業手冊第
      2章申報登錄及備查作業規定:「……第三節 受理預售屋案件之申報
      登錄作業……三、更正申報作業……(二)逾申報期限申請更正1.流
      程說明(1)申報義務人應填寫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附錄8),併同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至資料管轄機關申請。……
      2.注意事項 更正申報案件經受理後,資料管轄機關應續依第五章申
      報登錄資訊不實認定及裁處作業辦理。……」第 5章裁處作業規定:
      「第一節 申報登錄資訊不實裁處作業 ……二、申報登錄資料不實認
      定及裁處作業(一)申報登錄不實之認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發現……申報登錄資訊有不實之虞者,應請申報人檢附契約書等相
      關文件以為確認,……經查核認定確屬不實者,則應進行相關裁處作
      業。……」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
      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規定:「本局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四十
      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節略)

    類別

    違規事件

    二、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法條依據

    違反法條

    本條例第47條之3第2項

    裁罰法條

    本條例第81條之2第2項第2款

    裁罰對象

    預售屋買賣契約出賣人或預售屋建物買賣契約出賣人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一、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一、依同一年度違規行為次數處罰如下,並於處罰同時以書面通知限期15日內改正:
    1.第1次每戶(棟)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二、處理前點違規事件時,依單戶(棟)違反下列各項義務內容數量裁處,除違反1項義務者,處前點所定各款最低罰鍰金額外,其每增加1項,即以前點所定各款最低罰鍰金額,每項加罰1萬元(最高以15萬元為限):
    ……
    2.申報登錄不動產交易總價資訊不實。
    3.申報登錄土地交易總價資訊不實。
    4.申報登錄建物交易總價資訊不實。
    ……


                                   」
      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1日府地價字第11060157492號公告:「主旨:公
      告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47條之3、第81條之2、不動產成交案件實
      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1條至第16條等規定有
      關本府權責業務委任本府地政局辦理,並自中華民國 110年7月1日起
      生效。……公告事項:……二、委任事項如下:……(四)銷售預售
      屋者逾(限)期申報備查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逾(限)期
      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計資訊、申報登錄資訊不實……等裁處業務
      。(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 2、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
      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1條至第16條)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建案為訴願人首次依法應申報預售成交
      資訊之建案,因不知如何操作該申報網站,多次以電話向該申報網站
      之架設公司○○有限公司聯繫詢問,已盡其所能尋求協助於該申報網
      站申報;訴願人自行發現有錯誤,並主動向原處分機關表明更正; 3
      項錯誤乃連動產生,且申報書表格中,於「 18.不動產交易總價」欄
      位加註「為19、20、21加計,無法拆分者該 3欄免填」,則19、20、
      21欄本為免填事項,無從以訴願人填載19、20欄之錯誤,加罰訴願人
      ,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有如事實欄所述申報登錄系爭建物之不動產交易總價、土地
      交易總價及建物交易總價與契約書所載內容不符之情事,有系爭申報
      書、土地及房屋買賣契約書等影本在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因首次申報,不知如何操作該申報網站,已盡其所能尋
      求協助於該申報網站申報;訴願人自行發現有錯誤,並主動向原處分
      機關表明更正;該3項欄位錯誤係連動產生,且該3項欄位本為免填事
      項,不能以免填事項之錯誤加罰訴願人云云。經查:
    (一)按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預售屋為自建自售者,其預售屋
       買賣契約出賣人屬上開銷售預售屋者;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
       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按戶(棟)處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
       下罰鍰,該戶(棟)每增加1項違反義務,每項加罰1萬元,並限期
       改正;預售屋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其中
       價格資訊部分,包含不動產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
       價、車位個數、車位交易總價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訊項
       目等;揆諸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2項、第81條之2第 2項第2款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
       2條第1款、第6條第 1項第2款、裁罰基準第3點乙類違規事件2等規
       定自明。
    (二)查訴願人申報登錄之系爭建物之不動產交易總價 1,680萬元、土地
       交易總價1,184萬元、建物交易總價296萬元,與契約書所載之不動
       產交易總價為1,880萬元、土地交易總價為1,344萬元、建物交易總
       價為 336萬元不符。是訴願人有申報登錄系爭建物之不動產交易總
       價、土地交易總價及建物交易總價與事實不符之違規事實,堪予認
       定。訴願人為銷售預售屋者,對於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等相關法令自應主動
       瞭解及遵循,並對上開交易價格善盡核實申報之義務,然竟疏於查
       核,致發生申報內容與事實不符之情形,尚難諉以首次申報為由而
       邀免其責。
    (三)又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申報書格式及
       填寫說明□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預售屋)◎各欄位填
       寫說明第18點規定:「不動產交易總價:預售屋成交案件如能拆分
       土地及建物之個別交易價格時,應分別填載19及20欄。……」第19
       點規定:「土地交易總價:指預售屋成交案件內土地之交易價格。
       土地未分開計價者免填本欄(非填 0)。」第20點規定:「建物交
       易總價: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所載專有部分價格及共有部分價格之
       合計金額。建物未分開計價者免填本欄(非填 0)。」是申報書18
       欄不動產交易總價、19欄土地交易總價、20欄建物交易總價等 3欄
       位,係按契約書所載相關資訊分別填報,本件依卷附契約書影本所
       示,第 7條之內容係分別記載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
       交易總價,並非屬上開第19點及第20點規定土地與建物未分開計價
       而得免填之情形;復依原處分機關訴願答辯書理由 5說明略以:「
       ……經本局於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本案不動產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
       價及建物交易總價……發現網站只會顯示各欄位之申報內容,並不
       會影響其他欄位……」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另訴願人主張其發現
       錯誤後主動申請更正一節,因屬事後改善行為,尚不影響本件違規
       事實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本案違規事實涉1戶之交易,原1
       戶處3萬元罰鍰,惟該戶涉及 3項違規情事,而加罰2萬元,合計處
       訴願人 5萬元罰鍰,另因本案申報價格業按契約所載內容完成改正
       ,無須限期改正,揆諸前揭規定及裁罰基準,並無不合,原處分應
       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李 建 良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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