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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3.07.08. 府訴二字第 1136082597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4 月 26 日北市地權字
    第 113000193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
      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13 年 3 月 25 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閱覽、抄
      錄、複製「1、新北市政府以 113 年 1 月 26 日新北地價字第 1130190603 號
      將全案移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續處之文件含相關附件」、「2、新北市政府以 11
      3 年 1 月 26 日新北地價字第 1130190603 號將全案移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後續處理所有文件含相關附件」、「3 、W10-1130227-00199 處理所有文件含相
      關附件」。案經原處分機關以 113 年 4 月 26 日北市地權字第 1130001930
      號函檢附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回復訴願人,該審核表記載略以:「……臺端申請
      應用檔案之審核結果如下:■提供應用應用方式……■可提供複製。……檔案申
      請序號 3……■暫無法提供使用原因……■其他: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1 款……檔案申請序號 1、2……注意
      事項及收費標準:1 、提供應用者,請持核准應用之文書並備身分證證明文件…
      …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應用檔案,並請於約定應用檔案 3 日前與承辦人…
      …聯絡,以預為準備……2、檔案應用服務時間及處所:113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訴願人不服原處分,於 113 年 5 月 6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 113 年 5 月 28 日北市地權字第 1136011072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四、又原處分機關已自行撤銷原處分,是訴願人申請言詞辯論、陳述意見,核無必要
      ,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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