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14.03.07 府訴二字第 1136088148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地籍線更正事件,不服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之不作為及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北市士地測字第 1137019412 號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
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訴願書記載:「……訴願人……曾提出地籍線更正之申請……原處分機關竟
僅以 113 年 11 月 14 日北市士地測字第 1137019412 號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
,略以『本案前經本所以 109 年 2 月 15 日北市士地測字第 1097002780 號
函回復在案,仍請您參依辦理;另本案刻正訴訟繫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俟判
決確定後,再據以辦理』等云云……而未曾做成任何准、駁處分,而未曾延長處
理期限,即任置之不理。訴願人就此等結果……認難以接受……僅能提起本件訴
願……」揆其真意,訴願人對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下稱士林地政事務所)民
國(下同)113 年 11 月 14 日北市士地測字第 1137019412 號陳情系統案件回
復表(下稱 113 年 11 月 14 日回復表)亦有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
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
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三、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土地(重測後分割為○○段○○小段○
○、○○地號土地,76 年 8 月 22 日,○○地號土地分割登記為○○、○○
地號土地;94 年 11 月 30 日,○○地號土地再分割登記為現○○、○○地號
土地)與同區段○○地號土地(重測後為○○段○○小段○○、○○地號土地;
76 年 8 月 22 日,○○地號土地分割登記為○○、○○地號土地,訴願人於
96 年 7 月 23 日因信託登記為現○○地號土地受託人)辦理地籍圖重測時,
因重測後面積增減而發生界址糾紛,經多次協調,於 76 年 3 月 10 日獲致結
論,前本府地政處測量大隊(94 年 9 月 6 日與本市土地重劃大隊整併為土
地開發總隊)遂依協調結論整理重測結果資料,以 76 年 4 月 10 日以北市地
測督字第 2756 號函請士林地政事務所辦峻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在案。
四、惟斯時上開○○(所有權人:○○○,下稱○君)、○○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由各該土地所有權人以 76 年 8 月 25 日收件士丈字第 840、841 號
,向士林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複丈;另鄰地○○(所有權人:○○○)、○
○(所有權人:○○○)地號土地亦以同日期收件士丈字第 838、839 號申請土
地鑑界複丈,並均經釘立界標在案。嗣○○○以 86 年 4 月 11 日收件士丈字
第 263 號再次申請○○地號土地鑑界複丈;另訴願人代理○君以 86 年 5 月
5 日收件士丈字第 353 號申請○○地號土地鑑界複丈,經士林地政事務所以
86 年 6 月 18 日北市士地二字第 8660835200 號函通知本府地政處(100 年
12 月 20 日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副知訴願人,其申請○○地號土地
鑑界複丈乙案,應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五、嗣經再鑑界所得之鑑界成果圖,訴願人主張上開○○地號土地與○○、○○、○
○地號土地界址線錯誤,且○○地號土地面積於 84 年數化圖上數化面積為 540
.09 平方公尺,較登記面積 546 平方公尺短少 5.91 平方公尺,使○○地號土
地所有權受到侵害等,訴願人遂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提起民事
訴訟,請求更正○○地號土地,與○○、○○、○○地號土地之界址(下稱系爭
界址);嗣經士林地院 105 年 10 月 27 日 103 年度簡上更一字第 3 號民事
判決主文:「……確認……經界線,為如附件四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
隊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日鑑測之鑑定圖所示 A、B、C、D、E 點連結而成之
紅色實線。……。」訴願人不服該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6
年 11 月 8 日 106 年度台簡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
訴願人對士林地院 105 年 10 月 27 日 103 年度簡上更一字第 3 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經士林地院 107 年 12 月 28 日 107 年度再易字第 6 號民
事判決:「再審之訴駁回。……。」訴願人復就 107 年 12 月 28 日士林地院
107 年度再易字第 6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士林地院 108 年 5 月 15 日 107
年再易字第 6 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嗣訴願人檢具 109 年 1
月 20 日申請書向士林地政事務所請求更正上開○○地號土地與○○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二地)間地籍線,經士林地政事務所以 109 年 2 月 15 日北市士地
測字第 1097002780 號函(下稱 109 年 2 月 15 日函)復訴願人略以:「主
旨:有關臺端申請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及同小段○○地號土地間
地籍線更正一案,……說明……二……業經最高法院 106 年 11 月 8 日 106
年度台簡上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確定有案,本所地籍圖籍資料與本府地政局土地
開發總隊相符,確依上開判決意旨辦理。……。」訴願人主張士林地政事務所對
其所請求更正系爭二地間之地籍線,僅以 109 年 2 月 15 日函復,而未曾作
成任何准、駁處分,不服該函及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於 109 年 3 月 11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以 109 年 6 月 11 日府訴二字第 1096101049 號
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在案,訴願人不服上開訴願決定,向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訴訟。
六、訴願人復檢具 113 年 11 月 4 日申請書向士林地政事務所請求更正系爭二地
間地籍線,經士林地政事務所以 113 年 11 月 14 日回復表回復訴願人略以:
「……有關您反映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土地間地籍線更正
一事,本所說明如下:本案前經本所以 109 年 2 月 15 日北市士地測字第 10
97002780 號函回復在案,仍請您參依辦理;另本案刻正訴訟繫屬於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俟判決確定後,再據以辦理,併予敘明。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
第 2 款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您所提
之陳情事由,機關已多次處理並回復,本案將不再處理及回復。……。」訴願人
主張士林地政事務所對其所請求更正系爭二地間之地籍線,僅以 113 年 11 月
14 日回復表回復,而未曾作成任何准、駁處分,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於 11
3 年 12 月 9 日經由士林地政事務所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士林地政事務所檢
卷答辯。
七、按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是提起課予義務訴願,須以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為前提,如非依法申請之案件,
即無提起課予義務訴願之餘地。再按所謂「依法申請」,係指依法律有向行政機
關申請為一定行政處分之權利,法律明文規定申請權人有該申請權,固得依法申
請,而法律雖未明文規定申請權人,但依法律規定,受該法律保護之權利人,亦
得依法申請。若與其權利無直接關係之陳情,則不包括在內。經查系爭界址之爭
議,曾於 76 年間經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鑑界複丈;上開○○地號土地於
86 年 4 月間再經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鑑界,相鄰○○地號土地亦於
86 年 5 月間辦理再鑑界在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
理其第 3 次鑑界之申請。是本件訴願人不服再鑑界結果及依司法機關判決結果
判定之地籍線,向士林地政事務所請求更正系爭二地間之地籍線,非屬「依法申
請之案件」,自無「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訴願人之權利或利益之情形;訴
願人之請求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從而,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揆諸前揭
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八、復查士林地政事務所 113 年 11 月 14 日回復表,係該所對於訴願人請求更正
系爭二地間地籍線一案,說明前經 109 年 2 月 15 日函回復在案,該案刻正
訴訟繫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俟判決確定後,再據以辦理,並敘明依行政程序
法第 173 條第 2 款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訴願人所提陳情事由已多次處理並回復,該案將不再處理及回復;核其
性質上僅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
願人就此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亦非法之所許。
九、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