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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8.11.18. 府訴字第八八0八二八五八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
訴願代表人 ○○○
共同代理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右訴願人因申請土地複丈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士丈字第五一八號
駁回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委託○○○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以原處分機關收件字號士丈字第五一八號
申請書,就流失土地前之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等四筆土
地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複丈,案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士丈字第五一八號通知書
予以駁回,其理由略以:「......主旨......二、依法不應複丈者。(經查溪洲底段土地係
屬流失地,其是否已浮覆尚未確定,目前本市測量大隊正建立標示部中,本所目前並無地籍
圖可供複丈使用,請俟測量大隊建立標示部完竣後再行申請。)......」訴願人不服,於八
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訴願人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提起訴願,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雖已逾三十日,惟因原處分機關未查明處分書送達日期,致訴願期間無法起算,故本件
訴願應認未逾期,合先指明。
二、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
複丈(以下簡稱複丈):一、因自然增加、浮覆、......或變更者。」第二百十三條第
二款規定:「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案件,收件後經審查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
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二、依法不應受理者。」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系爭土地分別於昭和七年、九年、大正二年、八年間流失並辦理滅失登記,原所有權人
分別為訴願人等之被繼承人,有日據時期登記簿謄本等可稽,訴願人等依法得申請複丈
,並於複丈完成後,得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茲訴願人等依法申請複丈,原處分機關以
本件依法不應受理複丈予以駁回,但該處分書對於其究係依何法令規定致「依法不應受
理」未加以說明。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三條規定,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案件
,收件後經審查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原
處分機關未詳細說明本案究依據何法令「依法不應受理」核與前開規定有違。
(二)系爭申請複丈之土地,係屬原有土地,因河川變遷而一時性滅失,但訴願人之權利範圍
究為如何,本有舊有相關資料足堪對照,原處分機關依法應予受理複丈,否則前開地籍
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註:已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為第二百零四
條第一款)規定「因自然增加、浮覆」得申請土地複丈部分,將何以適用?原處分機關
以「依法不應受理」為由駁回,於法未合。
(三)原處分機關於八十五年間以八十五年士林字第六0六0三號受理○○○等人所有本市士
林區○○段○○小段○○地號流失地浮覆複丈之申請,並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完成回
復所有權登記,因此,如本件原處分機關以依法不應受理駁回為合法,則該案又何能受
理於前,原處分機關對於相類之案件竟有不同之處理,請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
。
四、卷查訴願人以系爭土地原係屬社子島堤防興建後浮覆土地,為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土地複丈。惟至目前為止,本府地政處測量大隊尚未完成建立標示部,
故無從確認何地號土地位於堤防內(或部分位於堤防內)而屬流失後已浮覆之土地。原
處分機關爰以目前已無地籍圖可資測量為由,認屬依法不應受理案件,駁回訴願人之請
求。至於訴願理由所稱○○○等人所有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流失地,於
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完成回復所有權登記乙節,經查該案係經法院判決確定,由本府地
政處測量大隊以個案先予建立標示部,並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核與本件系爭土地不同
,是不得援引適用。
五、惟查因自然浮覆之土地,依前揭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得申請土
地複丈。職是,訴願人就系爭土地申請複丈,原處分機關依法本應受理,其逕依首揭地
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依法不應受理」為由,駁回訴願人之申
請,自有未合。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應函告訴願人目前暫緩辦理之原因,並應請本府
地政處測量大隊儘速建立標示部,以利本案之複丈,始為正辦。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
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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