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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09.30. 府訴一字第10509138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訴願人因役男限制出境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6月8日北市投區兵字第105318055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第62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
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第77條第 1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
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第98條第 1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
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
二、訴願人設籍本市北投區,兼有美國國籍,為具有僑民身分之民國(下同)73年次役齡男
子。原處分機關依入出境資料查認訴願人居住國內逾 4個月已達 3次【紀錄如下:(一
)102年 9月12日入境至103年9月8日出境(二)103年9月14日入境至104年9月10日出境
(三)105年 2月3日入境迄今即未再出境】,乃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款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105年6月
8日北市投區兵字第10531805500號函通知訴願人,依法應即辦理徵兵處理,並限制出境
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並副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管制其出境。該函於 105年7月5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5年7月13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三、經查本件訴願書未以中文書寫,且無訴願人中文之姓名及該中文姓名之簽名或蓋章,不
符前揭訴願法第56條第1項及第98條第1項規定,本府法務局乃以105年7月21日北市法訴
一字第 105363836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正。該函於105年8月18日送
達,有郵務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
法。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林 淑 華(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林淑華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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