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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4.02.19 府訴一字第 1136087722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訴願人因育兒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10 月 7 日北市同社字第 1
    136017467 號停止發放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訴願人及其配偶○○○(下稱○君)設籍本市大同區,前於民國(下同)111 年 3
    月 3 日填具育兒津貼申請表,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育有未滿 2 歲兒童即其等次女○
    ○○(111 年○○月○○日出生,為第 4 名子女,下稱○童)育兒津貼,經原處分
    機關審認其等 2 人符合衛生福利部育兒津貼請領資格,爰於 111 年 3 月 16 日
    核定自 111 年 1 月至 113 年 1 月每月發放第 3 名以上子女○童之育兒津貼。
    嗣○童於 113 年○○月滿 2 歲,於 113 年 2 月 1 日經由跨部會資訊系統介接
    轉原處分機關審查,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及其配偶○君符合「教育部補助地方
    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
    點」(下稱教育部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作業要點)之育兒津貼請領資格,原處分機關
    乃以 113 年 3 月 18 日北市同社字第 1136005573 號核定通知書通知訴願人及其
    配偶○君,自 113 年 2 月至 116 年 7 月每月發放第 3 名以上子女○童之育兒
    津貼新臺幣(下同)7,000 元(下稱○童育兒津貼)。其間,原處分機關查得○童於
    113 年 8 月 26 日起就讀本市大同區日新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下稱系爭公立幼兒
    園),且 113 年 9 月當月就讀日數逾 15 日,有教育部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作業
    要點第 3 點第 2 項第 2 款所定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情形,不符請領資格,原
    處分機關乃依同要點第 4 點第 3 款及第 9 點第 2 項規定,以 113 年 10 月
    7 日北市同社字第 1136017467 號停止發放通知書(下稱原處分)通知訴願人及其配
    偶○君,自 113 年 9 月起不符請領資格,停止發放○童育兒津貼等。原處分於
    113 年 10 月 22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11 月 21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
    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核定
      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但情形特殊者,得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之。(二)平價教保服務機構
      :1.公立幼兒園。……」第 3 點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2 款、第 3
      項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得擇一請領育兒津貼或
      就學補助:(一)育兒津貼: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學齡未滿五
      歲之我國籍幼兒(以下簡稱二歲至未滿五歲幼兒)。……。」「生理年齡滿二歲
      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不得依前項規定
      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二)就讀前點第二款之平價教保服務機構。」
      「前項第二款所定於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就讀,包括寒假及暑假期間。」第 4 點
      規定:「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發放基準如下:(一)幼兒每人每月發放之數額如
      附表一。……(三)幼兒中途入(離)平價教保服務機構者,以入(離)園當日
      起計;當月就讀日數十五日以下者,依第一款規定予以發放;逾十五日者,當月
      不予發放。」第 6 點第 2 項規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申請人無須重新
      申請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由衛生福利部及本部透過資訊系統介接本部轉核定機
      關審查,核定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逕依第
      八點規定撥付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一)生理年齡滿二歲之我國籍幼兒,於滿
      二歲當月,尚請領衛生福利部發放之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或托育公共化及準
      公共服務補助。……。」第 9 點第 2 項、第 3 項規定:「領取育兒津貼及
      就學補助後,因資格變動致不符合請領資格者,核定機關應自知悉當月起,停止
      撥付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得依第六點第三項規定
      提出申復,或依法提起訴願……。」「申請人因下列情形致未符合育兒津貼及就
      學補助發放條件者,其原因消滅時,得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點第二項規定
      重新提出申請:……(四)依前項前段規定停止發放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
      附表一(節錄)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數額表(單位:新臺幣)

    實施期程

    第一名子女(每月)

    第二名子女(每月)

    第三名以上子女(每月)

    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起

    五千元

    六千元

    七千元

    一、本表所稱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為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之子女。

    ……


      臺北市政府 111 年 8 月 26 日府教前字第 1113075974 號公告:「主旨:公
      告《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
      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起委任本市各
      區公所及本府教育局辦理。……公告事項:一、本府將《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
      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要點
      》所訂有關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起委任本市各區公
      所及本府教育局辦理。二、委任事項如下:(一)受理教育部二歲以上未滿五歲
      育兒津貼、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申請、審核及申復事宜(《教育部
      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
      學補助作業要點》第 6 條、第 7 條)。(二)核定、撥付教育部二歲以上未
      滿五歲育兒津貼、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事宜(《教育部補助地方政
      府發放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育兒津貼及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作業
      要點》第 9 條、第 10 條)……。」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育兒津貼與教育津貼二者相衝突,並未在幼兒抽籤報名時加
      以佈達,好讓家長們自行抉擇是否該送幼兒園學校就讀還是繼續自行照顧;幼兒
      就讀公立幼兒園教育部學費補助 1 學期全日班學費為 2 萬 1,588 元(4.5
      個月)與育兒津貼 7,000 元/月(三胎),二者費用相差甚大,津貼差額應補
      貼,或是由家長自行選擇是全額自付學費或是育兒津貼二擇一,不是強迫接受。
      此種計算對訴願人並不公平,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訴願人及其配偶○君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定自 113 年 2 月至 116 年 7 月每
      月發給○童育兒津貼 7,000 元;嗣經原處分機關查得○童於 113 年 8 月 26
      日起就讀系爭公立幼兒園,且於 113 年 9 月當月就讀日數逾 15 日,不符請
      領資格;有其等 2  人 111 年 3 月 3 日育兒津貼申請表、戶籍資料(現戶
      部分)、原處分機關 113 年 3 月 18 日核定通知書、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
      統及教育部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管理系統查詢資料畫面列印等影本附卷可稽,原
      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育兒津貼與教育津貼二者相衝突,未給家長自行選擇是全額自付學
      費或是育兒津貼,強迫接受,對訴願人不公平云云。本件查:
    (一)按生理年齡滿 2 歲至當學年度 9 月 1 日前學齡未滿 5 歲之我國籍幼兒
       ,未有就讀公立幼兒園等平價教保服務機構等情形者,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
       人,得申請育兒津貼;育兒津貼申請人經區公所核定符合請領資格者,區公所
       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按月發給育兒津貼;幼兒中途入(離)平價教保服務
       機構者,以入(離)園當日起計,當月就讀日數逾 15 日者,當月不予發放育
       兒津貼;領取育兒津貼後,因資格變動致不符請領資格者,核定機關應自知悉
       當月起,停止撥付育兒津貼,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為教育部育兒津貼及就學
       補助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2 款第 1 目、第 3 點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點第 3 款、第 5 點第 1 項、第 8 點第 1 項及第 9 點第 2 項所
       明定。本件依卷附資料所示,訴願人及其配偶○君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定自 113
       年 2 月至 116 年 7 月按月發給 2 歲以上未滿 5 歲之○童育兒津貼,
       案經原處分機關查得○童於 113 年 8 月 26 日起就讀系爭公立幼兒園,且
       經比對○童 113 年 9 月當月就讀日數逾 15 日,並有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
       系統及教育部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管理系統查詢資料畫面列印等影本附卷可稽
       。則原處分機關審認○童有教育部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2
       項第 2 款所定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情形,訴願人及其配偶○君自 113 年
       9 月起不符請領資格,爰依同要點第 4 點第 3 款及第 9 點第 2 項規定
       ,自 113 年 9 月起停止發放○童育兒津貼,並無違誤。
    (二)至訴願人主張育兒津貼與教育津貼二者相衝突,未給家長自行選擇是全額自付
       學費或是育兒津貼一節。經查,教育部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作業要點第 3 點
       第 2 項第 2 款已明,生理年齡滿 2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讀該要點第
       2 點第 2 款規定之平價教保服務機構者,其雙親雙方或監護人,不得依第 3
       點第 1 項規定領取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另依卷附訴願人及其配偶○君 111
       年 3 月 3 日填具育兒津貼申請表影本所示,其中「二、福利申請及領取紀
       錄」欄已載明「……請注意!幼兒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不
       得領取教育部 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育兒津貼及臺北市育兒津貼。……」
       ,且「三、切結」欄記載「……申請人已確實瞭解各項育兒津貼不得併領及詳
       閱本表背面申請相關要點規定……」並經訴願人及其配偶○君於其上簽名蓋章
       在案。是訴願人於申請衛生福利部育兒津貼時,應已知悉○童就讀公共化幼兒
       園(含公立幼兒園)不得領取教育部 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育兒津貼等。
       復依卷附臺北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 e 點通網站揭示之臺北市 113 學
       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問答集 Q&A(公告日期:113 年 1 月 19 日)影本所示
       ,其中三、收退費、學費補助之 A3 記載略以「就讀公立幼兒園,家長繳費與
       原收費數額間之差額已由政府協助支付,因此不得再請領其他同性質之就學補
       助,如 2 歲至未滿 5 歲育兒津貼……。」是訴願人為○童線上申請就讀系
       爭公立幼兒園時,亦應知悉上開招生問答集有關補助項目不得併領之內容,並
       無訴願人所訴相關規定未於幼兒抽籤報名時佈達之情;又依教育部育兒津貼及
       就學補助作業要點第 9 點第 3 項規定,因資格變動致不符請領資格而經停
       止撥付育兒津貼者,其原因消滅時,得重新提出申請,則倘○童就讀系爭公立
       幼兒園(平價教保服務機構)之情形消滅,訴願人亦得依規定重新申請育兒津
       貼。是訴願人主張未給家長自行選擇全額自付學費或育兒津貼、強迫其接受不
       公平等語,應屬誤解法令,委難採憑。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
       關所為原處分,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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