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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4.10.28. 府訴字第0九四二七0六二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訴願人因申辦祭祀公業周○○派下員變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94年5 月24日北市信民
字第 094310811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為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其因派下員○○○之子○○○之繼承變動事由,
委託○○○律師於94年 5月 6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祭祀公業○○○變動後派下員名冊。
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檢附資料中之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為影本且未蓋原處分機關印
信,與派下員繼承變動應備表件之規定不符,乃以94年 5月24日北市信民字第 09431081100
號函通知該律師補正後再行辦理,並檢還變動派下員名冊等相關附件資料。訴願人不服,於
94年 6月 6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10月 5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
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11點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如派下員有
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變動部分
之戶籍謄本,(三)系統表,(四)拋棄書(無者免),(五)派下全員變動名冊,(
六)規約(無者免)等文件,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公告30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
,如有異議,應比照第5點、第6點規定程序辦理。」第12點規定:「祭祀公業派下權之
繼承或喪失,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依民事習慣定之。」
內政部94年 7月15日內授中民字第0940034018號函釋:「貴縣祭祀公業○○派下員○○
○先生函請召開派下員大會以便改選管理人衍生疑義案,復請查照......說明......三
、至拒不移交派下全員證明書如何處理一節,查本部87年 7月 6日臺內民字第 8704586
號函示略以:『......查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家屬或其派下員若拒不移交派下全員證
明書,應如何處理,請視實際情況需要,本諸職權依下列 3種方式,自行擇一方式核處
。 (1)請新管理人與原管理人家屬或其派下員溝通、協調,俾能順利辦理移交。 (2
)基於便民原則,由行政機關調卷查閱所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文稿,本諸職權逕行認定
為已檢送派下全員證明書。 (3)由新管理人向原管理人家屬或其派下員以存證信函通
知於 1個月內辦理移交,若拒不移交,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補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並將原
證明書作廢。』本案疑義,可參照本部上函辦理。」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訴願人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15點第 2項、第11點規定檢附上開文件,並無短少,
原處分機關認其中附件 7之文件應為原件不可以影本代之,惟訴願人之派下員名冊原件
由其他派下員取走,目前涉訟無法收回,而清理要點並未規定須提出原件,影本代之為
不可,而原處分機關已有原件,只須核對訴願人所提出之影本是否與原件相符當可據以
辦理,法律上亦無需提出原件之強行規定。原處分顯有不當,請求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三、卷查本案訴願人為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其因派下員○○○之子○○○之繼承變動
事由,委託○○○律師於94年 5月 6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核發祭祀公業○○○變動後派
下員名冊。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其檢附資料之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為影本且未蓋
原處分機關印信,與本府民政局87年 6月編印之祭祀公業申請案件範例手冊伍、派下員
繼承變動應備表件第 7項「繳回原發派下員名冊(證明書)」之規定不符。此有原處分
機關檢送祭祀公業○○○派下子孫系統表、派下員名冊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
以94年 5月24日北市信民字第 09431081100號函通知該律師補正後再行辦理,並檢還變
動派下員名冊等相關附件資料,尚非無據。
四、惟查依首揭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11點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派下
員如有變動者,應檢具派下全員證明書、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系統表、拋棄書(無者
免)、派下員變動名冊及規約(無者免)等文件向民政機關申辦備查。又查依前揭內政
部94年 7月15日內授中民字第0940034018號函釋之意旨,如原管理人死亡,家屬或其派
下員若拒不移交派下全員證明書,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採行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請新管理人與原管理人家屬或其派下員溝通、協調,俾能順利辦理移交。 (2)基於便
民原則,由行政機關調卷查閱所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文稿,本諸職權逕行認定為已檢送
派下全員證明書。 (3)由新管理人向原管理人家屬或其派下員以存證信函通知於 1個
月內辦理移交,若拒不移交,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補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並將原證明書作
廢。本件訴願人既陳明原核發之派下員名冊原件由其他派下員取走且涉訟中無法取回,
尚非屬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提供,則原處分機關得否依原留存之派下員名冊原稿,逕行形
式審查派下員變動之相關資料,仍有斟酌之餘地。是以,原處分機關逕以訴願人檢附資
料之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為影本,並未繳回原發派下員名冊正本而予退還原卷否
准核發,尚嫌率斷。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及維護訴願人權益,應將原處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5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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