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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09.20. 府訴字第09584953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願人因查詢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事件,不服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94年11月 7日北
市安戶字第09431513500號公告,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
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
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緣訴願人主張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自訂行政規則,以94年11月 7日北市安戶字第 0
9431513500號公告大宗戶籍謄本作業規定,規定申請人查詢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者, 1
次限查 2件,且等待人數逾 7人,不得再抽號碼牌辦理,惟依戶籍法規定,並未賦予戶
政機關可限制當事人查詢謄本之限制,為此訴願人不服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以上開
公告拒絕訴願人查詢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於 95年 7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8月30日
補充訴願理由。
三、按因訴願人未檢附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拒絕申請之行政處分資料,經本府訴願審議
委員會於95年 8月22日上午11點13分電詢訴願人,確認其係對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94年11月7日北市安戶字第09431513500號公告之大宗戶籍謄本作業規定不服,合先敘明
。
四、經查上開公告之大宗戶籍謄本作業規定僅為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
質,就其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所為之一般性規定,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揆諸首揭規定,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 77條第8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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