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區政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97.01.16. 府訴字第09770050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羅○○
      訴願人因勞工保險年資事件,不服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96 年10
    月12日北市正戶字第 09630974200號函及臺北市○○區公所96年10月19日
    北市正人字第09632083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
      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
      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
      許。」
    二、緣訴願人於96年10月9日向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陳情表示,其於5
      7 年進入臺北市城中區戶政事務所前身臺北市○○區公所戶籍課任職
      工友,迄61年中離職,現因勞保屆退,經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勞工保險
      投保年資,發現約有 2年勞工保險年資流失,損害權益甚巨,乃請該
      戶政事務所詳查其任職資料,並副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及臺北市中正
      區公所。案經臺北市○○區戶政事務所以96年10月12日北市正戶字第
      0963 09742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向本所申請勞保
      加保年資查詢一案,......說明......三、依臺端陳情函所述,民國
      57年至61年期間曾任臺北市○○區公所戶籍課工友;至臺北市城中區
      戶政事務所民國62年成立伊始,臺端業已離職,相關任職資料,本所
      確無資料可供查證,特此說明。......」臺北市○○區公所亦以96年
      10月 19日北市正人字第09632083000號函復略以:「主旨:有關臺端
      陳情『勞保加保年資查詢』 1案,......說明......二、臺端所提於
      民國57年進入臺北市城中區戶政事務所前身臺北市○○區公所戶籍課
      任職工友,迄 61年中離職,查詢57年至60年之勞保加保年資1案,經
      至本所檔案室調閱保存之前○○區公所檔案,並無是項資料可資查詢
      。」訴願人不服上開 2函,於96年11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
      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區公所檢卷答辯到府。
    三、經查上開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96年10月12日北市正戶字第096309
      74200號函及臺北市○○區公所96年10月19日北市正人字第096320830
      00號函,核其內容,僅係就訴願人之陳情事項所為函復,性質上屬事
      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
      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