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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1.16. 府訴字第09770050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羅○○
訴願人因勞工保險年資事件,不服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96 年10
月12日北市正戶字第 09630974200號函及臺北市○○區公所96年10月19日
北市正人字第09632083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
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
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
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
許。」
二、緣訴願人於96年10月9日向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陳情表示,其於5
7 年進入臺北市城中區戶政事務所前身臺北市○○區公所戶籍課任職
工友,迄61年中離職,現因勞保屆退,經向勞工保險局查詢勞工保險
投保年資,發現約有 2年勞工保險年資流失,損害權益甚巨,乃請該
戶政事務所詳查其任職資料,並副知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及臺北市中正
區公所。案經臺北市○○區戶政事務所以96年10月12日北市正戶字第
0963 09742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有關臺端向本所申請勞保
加保年資查詢一案,......說明......三、依臺端陳情函所述,民國
57年至61年期間曾任臺北市○○區公所戶籍課工友;至臺北市城中區
戶政事務所民國62年成立伊始,臺端業已離職,相關任職資料,本所
確無資料可供查證,特此說明。......」臺北市○○區公所亦以96年
10月 19日北市正人字第09632083000號函復略以:「主旨:有關臺端
陳情『勞保加保年資查詢』 1案,......說明......二、臺端所提於
民國57年進入臺北市城中區戶政事務所前身臺北市○○區公所戶籍課
任職工友,迄 61年中離職,查詢57年至60年之勞保加保年資1案,經
至本所檔案室調閱保存之前○○區公所檔案,並無是項資料可資查詢
。」訴願人不服上開 2函,於96年11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
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區公所檢卷答辯到府。
三、經查上開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96年10月12日北市正戶字第096309
74200號函及臺北市○○區公所96年10月19日北市正人字第096320830
00號函,核其內容,僅係就訴願人之陳情事項所為函復,性質上屬事
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
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8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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