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9.12.09. 府訴字第09970134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高○○
訴 願 代 理人 吳○○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訴願人因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9年 7月29日北市文社字第 09931
365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委由訴願代理人吳○○於民國(下同) 99年 7月27日檢具臺北市「馬上關懷」急難
救助申請書 /通報表,以訴願人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其因罹患重傷病致生活陷入困境為
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急難救助,經原處分機關召集訪視小組於99年 7月27日下午 3時進行
個案實地訪視,經訪視小組審認訴願人雖體弱多病,但其家庭支持能力佳,生活環境尚可,
且依其檢附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其因胃腸道出血於 99年 7月16日住院接受檢查治療。
經治療後症狀改善,於 99年 7月23日出院,建議門診追蹤治療。遂認定訴願人之申請與「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規定急難事由第 3類罹患重傷病之認定基準 1. 必須 1個月
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及其生活陷困之認定基準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
生計之要件不符,並填具「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送原處分機關核定,原處分機關
乃以99年 7月29日北市文社字第 09931365000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該函,
於 99年 8月 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9 月14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第 1點規定:「為落實總統扶窮濟急減少家庭不幸政策主
張,運用村(里)在地化通報系統,及早發現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
發揮政府馬上關懷,提供及時經濟紓困,特訂定本要點。」第 2點規定:「本要點所稱
核定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量其得於本要點規定時
程內完成訪查、核定及撥款者,得自為核定機關。但第五點第二項情事之個案,以直轄
市、縣(市)政府為核定機關。」第 3點規定:「本要點救助對象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
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第 4點
規定:「本要點救助內容規定如下:(一)依個案需要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
分次發給關懷救助金。(二)其他福利服務轉介。」第5點第1項規定:「本要點規定申
請急難救助程序如下:(一)受理窗口: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
、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格式如附表一)向下列窗口申請
救助或通報:1.村(里)辦公處。2.鄉(鎮、市、區)公所。3.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實地訪查:1.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
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2.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成員如下:( 1)核
定機關之代表,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 2)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 3)當
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之代表。社會福利機構(團
體)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為代表。 ( 4)其他視個案性質,必要時得增邀直轄市、縣
(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與事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3.前目
第三子目所定機構或團體,由核定機關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建立資料
庫備用。核定機關如需邀請資料庫名單以外之機構或團體指派代表擔任訪視小組成員者
,得隨時補報備查。(三)個案核定:個案急難事實及生活境況,由訪視小組依認定基
準表(如附表二)認定,並填具認定表(格式如附表三)立即送核定機關即時核定及撥
款。(四)轉介:經開案之個案如有其他需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介相關社會
、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五
)其他應遵行事項:1.當事人應誠實提供有關證明,如不實領取關懷救助金,應負法律
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關懷救助金。2.訪視人員應善盡訪查認定之責,如有不實情事,
應負相關法律責任。」第 6點規定:「給付方式及給付基準規定如下:(一)核定機關
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應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經評估必要時,
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二)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
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第三點規定時,立即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並逕送
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於二十四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三)關懷救助金發給
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
予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內政部再
核予救助。」
附表二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 (節略)
┌───────┬─────┬───────────┬────┐
│ 急難事由 │ 生活陷困 │ 核發基準 │ │
├──┬────┼─────┼─────┬─────┤ 備註 │
│類別│認定基準│認定基準 │負擔家庭主│非負擔家庭│ │
│ │ │ │要生計者 │主要生計者│ │
├──┼────┼─────┼─────┼─────┼────┤
│三、│1.必須1 │1.家庭已無│1萬元至3萬│1萬元至3萬│1.急難救│
│罹患│月以上之│足資維持基│元。 │元。 │助事由以│
│重傷│治療或療│本生計或支│ │ │最近3個 │
│病 │養,且無│付醫療費用│ │ │內發生者│
│ │法工作。│之存款或收│ │ │,並同一│
│ │2.取得重│入。 │ │ │事由以申│
│ │大傷病卡│2.家庭經濟│ │ │請1次為 │
│ │證明等且│狀況明顯無│ │ │......。│
│ │無法工作│法維持基本│ │ │ │
│ │。 │生計。 │ │ │ │
└──┴────┴─────┴─────┴─────┴────┘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訴願人有糖尿病及心臟病等病史,無積蓄亦無工作,完全無
經濟來源。訪視小組只問收入人口,未問及訴願人因負債,無法負擔醫藥費,只靠女兒
1人賺錢,無法支付房租及貸款利息,訴願人的確因罹患重傷病、失業致生活陷入困境
,沒有補助無法生活,請予以協助。
三、查訴願人委由訴願代理人吳○○於 99年7月27日以訴願人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其因
罹患重傷病致生活陷入困境為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經原處分
機關召集訪視小組於 99年7月27日下午 3時進行個案實地訪視,經訪視小組審認訴願人
雖體弱多病,但其家庭支持能力佳,生活環境尚可,且依其檢附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
,其因胃腸道出血於 99年7月16日住院接受檢查治療。經治療後症狀改善,於 99年7月
23日出院,建議門診追蹤治療。遂認定訴願人不符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規定第
3類罹患重傷病之認定基準1.必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及其生活陷困
之認定基準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之要件,有臺北市「馬上關懷」急難
救助申請書 /通報表、○○紀念醫院(台北院區)乙種診斷證明書及臺北市辦理「馬上
關懷」急難救助個案認定表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否准訴願人之申請,自屬有
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有糖尿病及心臟病等重傷病、失業致生活陷入困境,無經濟來源,且因
負債無法負擔醫藥費,只靠女兒 1人賺錢,無法支付房租及貸款利息,沒有補助無法生
活等語。經查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之對象,以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為限:(一)負擔家庭
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
於困境。(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至於個案之急難事實及生活境
況,則由訪視小組依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認定,為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第 3點、第5點第3款所明定。依「馬上關懷」急難救助認定基準表規定,罹患重傷病之
認定基準為1.必須 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2.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等且
無法工作。至於生活陷困之認定基準為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或支付醫療費用之
存款或收入及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查本件訴願人所提出之○○紀念
醫院(台北院區)診斷證明書記載訴願人病名為胃腸道出血;醫師囑言:「患者因上述
疾病於民國99年7月16日住院接受檢查治療,經治療後症狀改善,於民國99年7月23日出
院,建議門診追蹤治療......。」,顯與上開規定所稱罹患重傷病之情形不符。次查馬
上關懷急難救助之目的乃在及早發現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由政府提
供及時經濟紓困,政府所發給之關懷救助金係協助救助對象家庭生活一時急困,以避免
陷入貧窮之救急措施,個案經救助後如需長期性之生活協助,則轉介相關社會、衛生、
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利事項。必要時,得結合民間資源協助之,並非以急難救
助金作為長期性之家庭生活支撐,為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第 1點、第3點、第5點
第 4款所明定。本件訴願主張,與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救急不救窮及長期性生活協助轉介
之原則不符。是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施 文 真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