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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3.08.07. 府訴二字第10309102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產業發展獎勵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6月17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03312
267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擬具「○○有限公司健全房市推廣平臺投資計畫”實踐夢想家,人人變專家”」
計畫,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6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勞工職業訓練費用、勞工薪資及
房地租金等獎勵補貼。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下稱獎勵補助辦
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將該案提送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103年5月30
日第22次會議審議,審查結果以上開投資計畫不具創意、特色或發展潛力,決議不予補
貼。原處分機關乃據以 103年6月17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03312267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
請。訴願人不服,於103年6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原處分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敘明理由
,認訴願為有理由,乃以103年7月8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03324242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
知本府,撤銷前揭103年6月17日北市產業工字第 10331226700號函並重為處分。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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