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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3.08.07. 府訴二字第10309102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產業發展獎勵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6月17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03312
    267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擬具「○○有限公司健全房市推廣平臺投資計畫”實踐夢想家,人人變專家”」
      計畫,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6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勞工職業訓練費用、勞工薪資及
      房地租金等獎勵補貼。經原處分機關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下稱獎勵補助辦
      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將該案提送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103年5月30
      日第22次會議審議,審查結果以上開投資計畫不具創意、特色或發展潛力,決議不予補
      貼。原處分機關乃據以 103年6月17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03312267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
      請。訴願人不服,於103年6月25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原處分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敘明理由
      ,認訴願為有理由,乃以103年7月8日北市產業工字第103324242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
      知本府,撤銷前揭103年6月17日北市產業工字第 10331226700號函並重為處分。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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