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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5.02.23. 府訴二字第10509015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訴願人因違反肥料管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11月12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398
    5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下稱農糧署北區分署)接獲資料,訴願人於網路﹝網址
    xxxxx......;下載日期:民國(下同)104年 9月23,下稱系爭網頁﹞刊登販賣「○○」,
    疑涉違反肥料管理法。案經農糧署北區分署於 104年10月23日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並
    製作訪談紀錄表,因訴願人登記所在地為本市,該分署乃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嗣原處分機
    關查知訴願人刊登販賣「○○」,其肥料登記證為肥製(質)字第 0441001號,該證有效日
    期至94年12月 5日,因逾期未辦理展延已註銷。原處分機關乃以訴願人販賣未取得肥料登記
    證之肥料,違反肥料管理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
    4年11月12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3985500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該函於1
    04年11月1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4年12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
      理由
    一、按肥料管理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5條第1項規定:「肥料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不得製造
      、輸入或販賣。」第18條第 1項規定:「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
      而陳列、貯藏︰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第2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四、違反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未取得肥料登記證
      者,指下列情事之一:......三、肥料登記證已逾有效期間者。但肥料販賣業者所販售
      之肥料,其製造或輸入日期在該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間內者,不在此限。」
      違反肥料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基準第 2點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者為裁罰
      時,應審酌違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並依『違反肥料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基
      準表』(如附表)裁處之。」
      附表  違反肥料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基準表(節錄)
      ┌───────────┬───────────────────────┐
      │違反法條       │第18條第1項第1款……             │
      ├───────────┼───────────────────────┤
      │條文內容       │肥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           │、貯藏:                   │
      │           │一、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         │
      ├───────────┼───────────────────────┤
      │違規情形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未取得肥料登記證之肥│
      │           │料……。                   │
      │           │本法第18條第 1項所稱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指下列│
      │           │情事之一:                  │
      │           │……三、肥料登記證逾有效期間者。但肥料販賣業者│
      │           │所販售之肥料,其製造或輸入日期在該肥料登記證有│
      │           │效期間內,不在此限。             │
      ├───────────┼───────────────────────┤
      │處罰依據       │第28條第1項第4款               │
      ├───────────┼───────────┬───────────┤
      │查獲違反法案件之裁量基│第1次查獲       │新臺幣5萬元      │
      │準          │           │           │
      ├───────────┼───────────┴───────────┤
      │裁罰對象       │肥料販賣業者、肥料製造或輸入業者       │
      └───────────┴─────┴─────────────────┘
      臺北市政府104年 5月11日府產業企字第1043022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工廠管理輔
      導法等20件法規所定本府權限事項,自中華民國 104年6月1日起分別委任臺北市政府產
      業發展局......辦理。......公告事項:一、本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產業發展
      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如附表1)......。」
      臺北市政府主管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府產業發展局事項表(節錄)
      ┌──┬──────┬────────────────────────┐
      │項次│主管法律  │委任事項                    │
      ├──┼──────┼────────────────────────┤
      │7  │肥料管理法 │第22條至第23條「查驗及監督」;第27條至第32條「裁│
      │  │      │處」規定。                   │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於104年 2月7日向其他公司進貨「○○」,訴願人不知道此
      款肥料登記證逾期未辦理展延而註銷,進貨廠商也未告知,政府也沒公告,訴願人如何
      得知相關訊息。如果因此被罰,實屬冤枉。
    三、查訴願人販賣未取得肥料登記證之肥料,有系爭網頁、農糧署北區分署 104年10月23日
      訪談訴願人之代表人○○○所製作之訪談紀錄表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固非無見。
    四、惟按行政程序法第 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
      形,一律注意。」按肥料管理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款規定,未
      取得肥料登記證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藏;而所稱未取得肥料登記證者,包
      含肥料登記證已逾有效期間者,但肥料販賣業者所販售之肥料,其製造或輸入日期在該
      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間內者,不在此限。查本件原處分載明:「......說明:......二、
      ......貴公司於網站平台刊登販賣『○○』肥料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限94年12
      月5日,因逾期未辦理展延已註銷,涉違反肥料管理法第18條第 1項第1款規定......。
      三、......貴公司販賣未取得肥料登記證之肥料產品......」等語。本件原處分機關審
      認訴願人刊登販賣之「○○」,其肥料登記證為肥製(質)字第 0441001號,該證之有
      效日期至94年12月5日;惟觀之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 3款規定,所稱未取得肥料
      登記證者,不包括肥料登記證雖已逾有效期間,但其製造或輸入日期在該肥料登記證有
      效期間內者。本件原處分並未載明訴願人所販賣之「○○」其製造或輸入日期為何?則
      原處分審認訴願人販賣未取得肥料登記證之肥料,其違規事實之判斷並非無疑。從而,
      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
      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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