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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3.21. 府訴二字第10600043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商業處
訴願人因違反公司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5年12月13日北市商二字第105385056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長,前經案外人○○以該公司股東身
分以民國(下同)105年8月15日及105年8月24日郵局存證信函向訴願人表示,其委託案
外人○○○(下稱○君)及○○(下稱○君)於105年8月19日至○○公司(本市松山區
○○○路○○段○○號)查閱該公司財報及董事、股東會議紀錄等資料,惟遭訴願人無
正當理由拒絕,請訴願人備妥上開資料置於○○公司以備查閱;嗣○君以 105年9月5日
書面向原處分機關陳情表示其有查閱○○公司財報之必要,請原處分機關協查並依法處
理;原處分機關乃以105年9月9日北市商二字第105360594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30日
內提出書面說明,經○○公司以105年9月12日及105年9月19日函向原處分機關表示,該
公司每年均如期舉辦年度股東常會,會前有股東會開會通知書郵寄股東,會後15日內亦
有股東會議事錄郵寄予股東,公司內亦備有相關之議事錄及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且○
君並無出示相關委託書供查證,訴願人並向○君表達若要代表○○股東查看公司財報及
議事錄等,可約時間至律師事務所,卻屢遭○君及○君持續騷擾,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營
運等情,原處分機關乃以105年 9月23日北市商二字第10536929900號函通知○君略以,
尚難認定○○公司有無故拒絕股東查閱相關文件之情事,請其檢具委託書及利害關係證
明文件,指定時間及範圍,逕向該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同函並副知○○公司及訴願人
配合辦理。
二、案外人○○再以105年11月15日及105年11月17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訴願人等表示,其委
託○君於105年11月17日及105年11月21日前往○○公司查閱該公司 102年6月至105年11
月15日止之財務報表及股東會議事錄;嗣○君於上開期間至○○公司查閱相關資料仍遭
拒絕,○君乃以105年11月17日及105年11月21日書面向原處分機關請求依公司法規定處
理;原處分機關乃以105年11月24日北市商二字第1053748080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10
日內提出書面說明,經○○公司以 105年11月29日函向原處分機關陳述略以,因訴願人
與○君之間有訴訟關係,且○君並非公司股東,懷疑○君利用案外人○○之名義到處寄
送存證信函及向原處分機關進行檢舉,並重申該公司歷年來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均於
股東會後寄送各股東查看,且表示股東○○如果要查閱公司財報資料,可以約定同意的
時間於該公司指定之律師事務所進行查閱。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公司之董
事長,其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該公司股東○○之代理人○君查閱或抄錄,違反公司法第 2
10條第2項規定,乃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105年12月13日北市商二字第10538505600號函
處○○公司之董事長即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於105年12月19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同年12月30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第 210條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
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
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
前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濟部96年3月30日經商字第09602408050號函釋:「......公司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依
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時,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
。」
臺北市政府 90年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
任事項,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八、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
商業管理處(自96年 9月11日起更名為臺北市商業處),以該處名義執行之:......(
二)公司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為維持○○公司營運及股東權益,於105年5月25日仍遵循公司法規定召開年度
股東常會,並將股東開會通知書及股東議事錄依規定寄予全體股東,公司亦備有年度
財報、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事錄供股東查閱,已善盡對公司股東義務。
(二)105年7月時,○君稱代表股東○○首次來公司,當天亦提供給○君公司 105年股東會
議事錄等資料,惟自此○君即以查閱公司上述資料為由,以文字、簡訊及存證信函等
不當用詞傳給○○公司及與訴願人有任何關聯之人士,並至地檢署及派出所提告毫不
相干之公司員工,造成公司董監事及員工一一離職,也導致股東常會出席人數不足,
公司無法辦理遷址。又法院業就○君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裁定停止執
行,原處分機關卻以○君存證信函為依據處罰訴願人,請原處分機關查明。
三、查訴願人為○○公司之董事長,就案外人○○以股東身分委由代理人○君依公司法第21
0條第2項規定,向○○公司請求查閱、抄錄該公司102年 6月至105年11月15日止之財務
報表及股東會議事錄等資料而遭拒絕之情事,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
印、案外人○○105年10月21日委託書及 105年11月15日、105年11月17日郵局存證信函
、○君105年11月17日及105年11月21日書面資料、原處分機關 105年11月24日北市商二
字第10537480800號函及○○公司105年11月29日函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公司均依公司法規定召開年度股東常會,並將股東開會通知書及股東
議事錄依規定寄予全體股東,公司亦備有年度財報、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事錄供股東查
閱,已善盡對公司股東義務,原處分機關卻以○君存證信函為依據處罰訴願人,請原處
分機關查明云云。按公司法第 210條規定,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
報表備置於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上開章程
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
錄;而代表公司之董事,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次按經濟部 96年3月30日經商字第09602408050號函釋意旨,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 2項規定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時,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查本件案外人○
○為○○公司股東,為訴願人所不否認,其以105年11月15日及105年11月17日郵局存證
信函通知訴願人等表示,其委託○君於105年11月17日及105年11月21日前往○○公司查
閱該公司102年 6月至105年11月15日止之財務報表及股東會議事錄,此有案外人○○ 1
05年10月21日委託書及105年11月15日、105年11月17日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在卷可憑;
是○君既為○○公司股東○○之代理人,自得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
歷屆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等資料,○○公司自應配合○君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供
其查閱或抄錄;況原處分機關前以 105年9月23日北市商二字第10536929900號函副本通
知○○公司及訴願人應配合辦理○君之請求,訴願人尚難以曾經提供給○君 105年股東
會議事錄等資料及另約定同意之時間於該公司指定之律師事務所進行查閱等為由,冀邀
免除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所課予之義務。另訴願人主張本案○君不斷以簡訊、存證信函
及向原處分機關進行檢舉,並至地檢署及派出所提告毫不相干之公司員工,造成公司董
監事及員工一一離職,也導致股東常會出席人數不足,公司無法辦理遷址,及法院業就
○君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裁定停止執行;然此純屬○○公司之內部關係
,非得以此拒絕股東行使其法律上權利。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
揭規定,處○○公司之董事長即訴願人 1萬元罰鍰,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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