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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8.03.08. 府訴二字第108610111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即○○
訴願人因商業登記事件,不服臺北市商業處民國 107年11月30日北市商二字第1074119471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
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
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
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7年11月30日檢具商業登記申請書等文件向臺北市商業處(下
稱商業處)申請其獨資經營之○○之商業登記所營業務變更及印鑑變更時,填載營業場
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勾選申請人不同意本府「營業場所協助查
詢服務櫃檯」查詢,商業處乃以107年11月30日北市商二字第1074119471號函(下稱107
年11月30日函)復訴願人略以:「主旨:貴商業之營業場所(臺北市北投區○○路○○
段○○號)不同意本府『營業場所審查與查詢服務櫃檯』審查,為保障貴商業的權益,
建請自行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確認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
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說明:一、依 貴商業107年11月30日申請書辦理。二、按取得
公司(商業)登記後,營業場所仍應符合消防、都市計畫、建築管理、衛生及環境保護
等相關規定,尚非取得登記後即可任意違反規定,爰請貴商業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
建築管理工程查詢,倘違反都市計畫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
。三、有關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洽本府都市發展局......」訴願人不服
,於 107年12月1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商業處檢卷答辯。
三、查商業處 107年11月30日函內容,係說明訴願人取得商業登記後,營業場所仍應符合消
防、都市計畫、建築管理、衛生及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核其性質應屬商業處就訴願人
關於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事項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準此,該函應屬觀念通知,並非
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
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委員 范 秀 羽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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