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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1.01.22. 府訴二字第1106109236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願人等 2人因○○臨時攤販集中場會員名冊、攤位配置圖報備事件,不
    服臺北市市場處民國 109年12月31日北市市攤字第1093031166號函,提起
    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
      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
      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臺北市市場處(下稱市場處)為執行○○臨時攤販集中場攤販整頓案
      ,前於民國(下同) 109年3月9日邀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
      北市中山區○○里辦公處及○○臨時攤販集中場自治會等相關單位,
      於○○臨時攤販集中場辦理會勘,並作成會勘紀錄,會中並請自理組
      織(即○○臨時攤販集中場自治會)落實自主管理,並提送會員名冊
      、攤位平面圖等相關書件予市場處,經該自治會於 109年12月28日提
      送相關資料後,嗣市場處以 109年12月31日北市市攤字第1093031166
      號函(下稱 109年12月31日函)復○○臨時攤販集中場自治會略以:
      「主旨:有關貴會提送之○○會員名冊資料、攤位配置圖一案,本處
      洽悉……說明……二、經本處於 109年12月29日至現場……結果與貴
      會提送之會員名冊等資料符合,爰本處准予備查。三、另旨案資料倘
      有變動,請於更動後二週內提送更新資料。……」訴願人等2人不服1
      09年12月31日函,於110年11月 1日及12月7日經由經濟部提起訴願及
      補充訴願理由,嗣經該部以 110年12月9日經訴字第11006173700號函
      移由本府受理,並據市場處檢卷答辯。
    三、查市場處 109年12月31日函內容,乃係該處就○○臨時攤販集中場自
      治會提送之會員名冊資料、攤位配置圖等資料,回復同意備查;核其
      性質,僅係對○○臨時攤販集中場自治會檢送之資料所為知悉該等資
      料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等 2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
      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
      款前段,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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