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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1.09.12. 府訴二字第111608435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商業處
訴願人因違反公司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11年5月16日北市商二字
第1116009013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關於違反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
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其餘訴願駁回。
事實
經濟部接獲案外人○○○律師(下稱○君)陳情反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之董事○○○(下稱○君)委託其分別於民國(下同) 1
11年1月5日、111年1月28日函請訴願人即○○公司董事長提供○○公司設
立迄今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銀行往來明細表、營業稅銷項暨進項憑
證明細表及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等,惟迄未完整提供,涉有違反
公司法規定情事,乃以 111年3月11日經商字第11100021160號函(下稱11
1年3月11日函)移請本府處理。嗣原處分機關以111年3月21日北市商二字
第 11100920503號函(下稱111年3月21日函)請○○公司、訴願人、○○
公司董事即○君及○○○就未召開股東常會承認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
未提供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表等資料,涉違反公司法第20條第 1項、第
170條第2項、第210條第2項規定情事檢證陳述說明。經○○公司以 111年
4月7日書面表示,業於111年1月17日提供歷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股東權益表、營利事業稅申報資料(含現金流量表資料)予○君。原處分
機關復以 111年4月22日北市商二字第11160086972號函(下稱111年4月22
日函)請○○公司、訴願人、○○公司董事即○君及○○○,就上開涉違
反公司法第20條第 1項、第170條第2項、第210條第2項規定情事檢證並書
面陳述意見;○○公司雖以111年5月6日書面重申111年4月7日書面之內容
,並說明107年至109年章程、財務報表及股東名簿皆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
,惟仍未檢送108年至110年股東常會(董事會代行)議事錄及經承認之10
7年至109年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供核,亦
未說明其未提供股東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表等資料而涉違反公司法第21
0條第2項一事。原處分機關審認○○公司有108年至110年未召開股東常會
(董事會代行)承認107年至109年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
虧損撥補之議案,且未提供股東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表予法人股東代表
人○君之情事,分別違反公司法第20條第1項、第170條第2項及第210條第
2項規定,乃依同法第20條第5項、第170條第3項及第210條第4項、第 5項
規定,以111年 5月16日北市商二字第11160090131號函(下稱原處分)分
別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按年度各1萬元,共3萬元)、3萬元(
按年度各 1萬元,共3萬元)、1萬元罰鍰,合計 7萬元罰鍰,並命於原處
分送達後15日內提供法人股東代表人○君依同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請求
查閱、抄錄、複製同法第210條第1項所定之文件。原處分於111年5月17日
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11年6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111年6月24日補正
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第20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公司每
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
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
170 條規定:「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
次。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
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
此限。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第210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第 5項規定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
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
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
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
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代表公司
之董事,違反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製或未令
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
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
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
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
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
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4條規定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
有關之規定。」第28條第 1項規定:「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
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
」第66條第 1項規定:「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一、營業報
告書。二、財務報表。」第68條第 1項規定:「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
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
股東承認。」
經濟部96年3月30日經商字第09602408050號函釋:「公司股東及公司
債權人,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時,得出
具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
103年12月 5日經商字第10302145450號函釋:「按公司法第128條之1
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 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
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復按公
司法第170條第 2項規定:『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
月內召開……』。是以,單一法人公司仍須依照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
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6個月內召開董事會,俾承認有關會計表
冊。」
臺北市政府90年 8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0年9月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
……八、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商業管理處(自96年 9月11日起更
名為臺北市商業處),以該處名義執行之:(一)商業會計法中有關
本府權限事項。(二)公司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組織之閉鎖性股份有限
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股東會之規定;訴願人早已
於111年1月17日提供歷年資產負債表、歷年綜合損益表、歷年股東權
益表、歷年營利事業稅申報資料等予○君;請審酌○○公司為小型閉
鎖型公司,未鉅細靡遺記錄每次開會過程,依行政罰法第 8條及行政
程序法第7條規定免予裁罰;請撤銷原處分。
三、查本件訴願人為○○公司之董事長,○○公司有108年至110年未召開
股東常會(董事會代行)承認107年至109年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
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且未提供股東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
表予○君之情事,有○○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1
1年3月11日函、原處分機關111年3月21日函及111年4月22日函、○○
公司111年4月7日及111年5月6日書面回復及附件等影本附卷可稽,原
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公司法第20條第1項、第170條第 2項規定自
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組織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股東會之規定;訴願人早已於 111
年 1月17日提供歷年資產負債表、歷年綜合損益表、歷年股東權益表
、歷年營利事業稅申報資料等予○君;請審酌○○公司為小型閉鎖型
公司,未鉅細靡遺記錄每次開會過程,依行政罰法第 8條及行政程序
法第7條規定免予裁罰云云。經查:
(一)原處分關於訴願人違反公司法第20條第1項及第170條第 2項規定部
分:
1.按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
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公司負責人有
違反上開情形者,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股東常會應於每
會計年度終了後 6個月內召開,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
之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單一法人公司仍須依照公
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6個月內召開董事會
,俾承認有關會計表冊;揆諸公司法第20條第1項、第 5項、第170
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及經濟部103年12月5日經商字第1030214545
0號函釋意旨自明。
2.查原處分機關就○○公司涉有未召開股東常會承認營業報告書、財
務報表及未提供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表之情事,分別違反公司法
第20條第1項、第170條第2項及第210條第2項規定情事,前以111年
3月21日函及111年 4月22日函,請○○公司及其董事長即訴願人等
檢證陳述說明,經○○公司以111年4月7日及111年5月6日書面表示
,業於111年1月17日提供歷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
表、營利事業稅申報資料(含現金流量表資料)予○君;另說明10
7年至109年章程、財務報表及股東名簿皆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惟
仍有未檢送108年至110年股東常會(董事會代行)議事錄及經承認
之107年至109年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供核之情事;且依上開經濟部103年12月5日經商字第1030214545
0號函釋意旨,單一法人公司仍須遵循公司法第170條第 2項規定,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董事會,以踐行同法第20條第1項
所定承認有關會計表冊之義務。爰原處分機關審認○○公司有 108
年至110年未召開股東常會(董事會代行)承認 107年至109年之營
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違反公司法第
20條第 1項、第170條第2項規定,乃依同法第20條第5項、第170條
第3項規定裁處訴願人,並無違誤。
3.末按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
免除其處罰,為行政罰法第 8條所明定;該條所稱之按其情節,係
指行為人之不知法規,是否具有不可歸責性之情事,而得減輕或免
除行政處罰責任而言。訴願人既為○○公司董事長,就其職務上公
司法所定相關規範自有知悉及遵守之義務,又其並未提出具體事證
證明其有特殊之正當理由,致無法得知法規範存在,是訴願人尚難
以其不知法令為由而邀免責;且本件原處分機關係以○○公司有10
8年至110年未召開股東常會(董事會代行)承認107年至109年之營
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之情事,依公司
法第20條第5項、第170條第 3項規定按年度分別以法定最低額罰鍰
裁處,尚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7條有關比例原則之問題。訴願主張
,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分別依公司法第20條第5項、第170
條第3項規定,處訴願人3萬元(按年度各1萬元,共3萬元)、 3萬
元(按年度各1萬元,共3萬元)罰鍰,合計 6萬元罰鍰部分,並無
不合,此部分原處分應予維持。
(二)原處分關於訴願人違反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部分:
1.按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
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
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上開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
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上開規定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抄錄、複
製或未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應
令其限期改正,公司法第210條第 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定有
明文。次按經濟部96年3月30日經商字第09602408050號函釋意旨,
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時,得
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為之。
2.本件依原處分主旨及說明欄分別記載略以:「處○○○君……令於
本處分書到達後15日內,提供法人股東代表人○○○君依公司法…
…第210條第 2項規定,請求查閱、抄錄、複製之符合同法第210條
第 1項所定之文件。」「……○○公司……未提供現金流量表、股
東權益表等資料予法人股東代表人○○○君,違反公司法……第21
0條第2項規定……並依第 210條第4項……第5項規定處分如主旨…
…」可知原處分機關並審認○君係代表○○公司法人股東即○○有
限公司(下稱○○公司)執行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所定股東請求查
閱、抄錄、複製○○公司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等文件,
因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未完整提供,乃依同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為上
開原處分主旨欄所載之裁處。然依卷附○○公司及○○公司之公司
變更登記表所示,○君為○○公司之董事,且為○○公司之股東,
是其既非經登記之○○公司董事或代表人,則原處分機關認定○君
係○○公司代表人之理由及依據為何?○君是否經○○公司委任或
授權,為○○公司辦理查閱、抄錄、複製○○公司之公司法第 210
條第 1項規定文件事宜?遍查全卷,並無原處分機關查察之資料供
核,其影響上開部分違規事實之認定,容有究明釐清之必要,又○
君為○○公司單一法人股東○○公司派任於○○公司之董事,該身
分是否得解為○君該當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之「股東」要件,
而得依該規定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文件?此涉及公
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應由原處分機關就上開疑義函請中
央主管機關釋示釐清後憑辦。從而,為求原處分之正確適法,應將
原處分關於訴願人違反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依同條第 4項規
定處1萬元罰鍰及依同條第5項規定令訴願人限期改正部分之處分撤
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9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部分無理由,部分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
第1項及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如對本決定駁回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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