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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14.02.06 府訴二字第 1136087593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訴願人因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動保救字
    第 11360345872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原處分機關接獲陳情查得有民眾將法國鬥牛犬(下稱系爭犬隻 A)送至訴願人位於本
    市松山區○○路○○段○○號○○樓之營業場所寄養,遭訴願人員工○○○(下稱○
    君)於民國(下同)112 年 1 月 27 日故意以腳踼弄及於 112 年 1 月 29 日同
    時抱 2 隻犬隻下樓梯,致系爭犬隻 A 跌落樓梯受傷;並發現於 112 年 1 月 27
    日有 1 黑貴賓(下稱系爭犬隻 B)摔落樓梯受傷,且期間未有人看護。經原處分機
    關以 113 年 5 月 24 日動保救字第 11360206021 號及 113 年 6 月 25 日動保
    救字第 1136023745 號函通知○君陳述意見,上開函分別於 113 年 5 月 30 日及
    6 月 28 日送達,惟未獲回復。期間,經原處分機關分別於 113 年 5 月 13 日訪
    談訴願人之代表人及 113 年 7 月 3 日訪談案發期間之店長○○○(下稱○君)
    ,審認訴願人經營特定寵物寄養業,對其管領之動物未善盡飼主責任,避免系爭犬隻
    遭受傷害,造成系爭犬隻 A 及系爭犬隻 B 受傷,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爰依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3 條之 1 第 3 項、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處理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 3 點
    表一項次 5  及動物保護講習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等規定,以 113 年 10 月 21
    日動保救字第 11360345872 號函(下稱原處分)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 萬元罰
    鍰,及接受動物保護講習 3 小時課程。原處分於 113 年 10 月 23 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 113 年 11 月 20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
      理  由
    一、按動物保護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 3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
      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七、飼
      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第 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
      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四、避免其遭受騷擾、
      虐待或傷害。」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
      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
      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
      、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
      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第 3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有第一項各
      款情形之一,或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經判決有罪、緩起訴或處罰鍰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部分課程於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
      護講習;其方式、內容、時數、費用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
      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
      之故意、過失。」
      動物保護講習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
      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
      如下:一、講習:指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接受包括部分課程於動
      物收容處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護課程,即包含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第 4 條
      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
      定,令學員接受包括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合計達三小時以上之講習,並於處分書
      載明下列事項:一、應完成講習之時數……。」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處理違反動物保護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 點規定:「本處
      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列二表:(節錄)表一
                                   單位:新臺幣

    項次

    5

    違規事項

    違反第5條第2項第1款至第10款各款之1或第6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 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 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裁罰依據

    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

    罰則規定

    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統一裁罰基準

    查獲數量

    違反次數

    罰鍰3萬元至5萬5千元。

    2隻。

    第1次


      」
      臺北市政府 96 年 7 月 9 日府建三字第 09632294601 號公告:「主旨:公
      告本府主管動物保護、寵物登記及寵物業管理相關業務委任事項,並自本(96)
      年 7 月 15 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一、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建設局(
      自 96 年 9 月 11 日起更名為產業發展局)所屬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99
      年 1 月 28 日更名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該所名義執行之。(一)動物保
      護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系爭犬隻 A 性格好鬥,經常挑釁其他犬隻,員工基於情急
      下以腳阻擋犬隻互咬,絕無惡意虐待情事;店長在任期間,從未照顧過系爭犬隻
      A ,陳述內容誇大扭曲該事件之事實;系爭犬隻 B 由訴願人員工無償照顧,已
      於店內生活 8 年多,非常熟悉環境,系爭犬隻 B 因年紀老邁而跌倒受傷時,
      員工即時將系爭犬隻 B 送醫,並提供照護,無任何虐待情事;請撤銷原處分。
    三、訴願人經營特定寵物寄養業,惟未善盡飼主責任避免其所管領之系爭犬隻 A 及
      系爭犬隻 B 遭受傷害,造成系爭犬隻 A 及系爭犬隻 B 墜落樓梯受傷之事實
      ,有 113 年 5 月 13 日、7 月 3 日動物保護案件訪談紀錄、錄影光碟、現
      場稽查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犬隻 A 性格好鬥,員工基於情急下以腳阻擋犬隻互咬,絕無
      惡意虐待情事;店長在任期間,從未照顧過系爭犬隻 A,陳述內容誇大扭曲該事
      件之事實;系爭犬隻 B 由訴願人員工無償照顧,已於店內生活 8 年多,該犬
      隻因年紀老邁而跌倒受傷時,員工即時將系爭犬隻 B 送醫,無任何虐待情事云
      云。經查:
    (一)按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違反上開規定,
       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
       死亡者,處 1 萬 5,000 元以上 7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動物保
       護講習;揆諸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3 條之 1 第 3 項、動物保護講習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等規定自
       明。
    (二)本件依原處分機關 113 年 7 月 3 日訪談○君之訪談紀錄影本記載略以:
       「……調查事項本處接獲陳情人提供 2 段影片,並稱寵物法國門牛犬於xxxx
       ○○○○○○○寄養期間有遭不當對待一事,經本處調查影片發現影片 1 為
       2023 年 1 月 27 日該店內之監視器影像,有 4 位保母照顧犬隻期間,部
       分保母出現以腳弄犬隻及以手揮打犬隻威嚇情形。及影片 2 於 2023 年 1
       月 29 日有保母抱法國鬥牛犬下樓梯,卻造成法國鬥牛犬滾下樓梯情形。因前
       揭事項已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2 項等規定,爰本處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請當日在場及與當事保母共事過之人(即臺端)至本處陳述意見…
       …5. 問:上述 2 件案情您是否知曉?答:是…… 7. 問:有關前揭調查事項
       所提及 2 段影片內容,請您就您所知部分詳細說明。答:我是店長,我有在
       處理這些事情,所以我都曉得。當初是因為○○○有其他狀況……我們才調監
       視器,這 2 件事是我們看了監視器才知道的。不是只有這隻○○(法國鬥牛
       犬)滾下來,還有別的狗(貴賓犬)滾下來,我們都有影片。影片中○○○先
       用腳去弄那隻法鬥,所以法鬥才抓狂,後來就是 2 個保母一直用腳去踢法鬥
       。另外狗滾下樓梯的部分,其實店裡有規定,說一次只能抱 1 隻狗,但她 1
       次抱 2 隻狗,而且那個法鬥還這麼大隻,所以狗才滾下來。……
       問:就您所知前揭情事是否多次發生?答:有關狗滾下樓梯的部分,其實她之
       前也有抱 1 隻貴賓有摔下來過,那次是 5 樓滾到 4 樓,她也沒講,也是
       看監視器才發現的。……9. 問:前揭情事發生後您是否有做何處置?答:因
       為我們是看完監視器才發現的,所以我是跟負責人(○○○)說這個人不要讓
       她來了。……10. 問:就前揭情事,請您說明一般遇到這種情況的作業方式為
       何?答:因為我們寵物旅館有樓層,所以在樓梯口都有貼說,不能讓狗自己上
       下樓梯,要用抱的,一次只能抱一隻狗。……11. 問:請問這隻法國鬥牛犬在
       這 2 起案件之前來有住宿過嗎?您有無照顧過這隻狗?○○○有無照顧過這
       隻狗?狗狗的個性如何呢?答:剛開始來的時候是很乖的,在○○○她摔完狗
       後那段期間(約 2 月以後),就變很兇,看到保母要抱牠的時候就會咬人。
       ……17. 問:上述談話內容是否屬實?對於本案有無其他補充之意見?答:是
       。負責人其實去年就知道這件事,我也有建議負責人要告知○○的飼主……」
       上開訪談紀錄並經○君簽名在案。
    (三)復據原處分機關訴願答辯書陳明略以,○君稱○君先以腳踢系爭犬隻 A,其才
       會情緒激動,且訴願人於營業場所中訂有上下樓梯 1 次僅能抱 1 隻狗之規
       定,且犬隻上下樓梯皆必須用手抱持,惟○君卻故意抱 2 隻狗,才導致系爭
       犬隻 A 摔落樓梯,且該犬隻於事件發生 2 月後再次至訴願人店內寄養時變
       得易怒;○君另提供 112 年 1 月 27 日監視器影像,內容為系爭犬隻 B
       摔落樓梯,且影像中無人出現,可見系爭犬隻 B 滾下樓梯期間,皆未有人看
       護,違反訴願人營業場所中必須抱狗上下樓梯之規定,並造成系爭犬隻 B 摔
       落樓梯受傷,有 112 年 2 月 24 日動物醫院病歷可證。是訴願人經營特定
       寵物寄養業,即應對其所管領之動物善盡照顧責任,避免其遭受傷害,保護動
       物安全。惟訴願人所僱員工未善盡上開責任,致系爭犬隻 A 、B 受傷,且訴
       願人未就其已對其所僱員工善盡監督義務提供具體事證以供原處分機關調查核
       認,是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
       ,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並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本件查得受傷犬隻 2
       隻,處訴願人 3 萬元罰鍰,並接受動物保護講習 3 小時課程,揆諸前揭規
       定及裁罰基準,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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