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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4.08.08. 府訴二字第 1146084018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臺北市市場處民國 114 年 3 月 14 日北市市輔字第 1143
005056 號陳情系統案件回復表,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
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 2 月 27 日以書面就本市○○街○○、○○、○
○號改建雙園市場前原由其父收購所涉權益等提出陳情,經臺北市市場處(下稱
市場處)以 114 年 3 月 14 日北市市輔字第 1143005056 號陳情系統案件回
復表(下稱 114 年 3 月 14 日回復表)回復訴願人略以:「……有關您反映
本市○○街○○號(雙園市場)一事,本市市場處說明如下:依臺北市建成地政
事務土地登記簿,本市雙園市場用地(○○段○○小段○○地號),係民國 40
年 12 月 29 日經臺北市政府買收並於 43 年 8 月 21 日登記取得,又於民國
72 年 10 月 12 日移由本市市場處接管迄今,該產權係屬臺北市政府所有。有
關您陳述之事項,係為私人土地糾紛,請依相關法律救濟程序辦理。……」訴願
人不服 114 年 3 月 14 日回復表,於 114 年 5 月 26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同年 7 月 11 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市場處檢卷答辯。
三、查市場處 114 年 3 月 14 日回復表,係就訴願人陳情事項所為之回復,核其
內容應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並非對訴願人所為之行政處分,訴願
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另訴願人申請國家賠償一節,非本件訴願所得審究,業由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
委員會另案處理中,併予敘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前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李 瑞 敏
委員 王 士 帆
委員 陳 衍 任
委員 周 宇 修
委員 陳 佩 慶
委員 邱 子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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