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7.05.26. 府訴字第09770109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黃○○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商業處
訴願人因違反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
分機關97 年 1 月 3 日北市商三字第 09634817700 號函之處分,提起訴
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經本府核准於本市大安區安和路○○段○○號設立,領有本
府核發統一編號為2822xxxx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為
藝術品諮詢顧問業、資訊軟體服務業、產品設計業、飲料店業、餐館業、
國際貿易等 6項業務。經原處分機關於96年12月10日20時10分派員至訴願
人營業場所商業稽查,查獲訴願人有未辦妥飲酒店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即經
營該業務之情事。審認訴願人違反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 4條規定,爰依同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以97年1月3日北市商三字第096
34817700 號函處訴願人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罰鍰,並勒令訴願人停止
飲酒店業之經營。上開處分書於 97 年 1 月 7 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97 年 1 月 30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2條規定:「本自治條例
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主管機關得將其權限之一部
分委任臺北市商業處執行。」第 3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司組
織營利事業(以下簡稱事業),指依公司法之規定,設址於本市之公
司或分公司。」第 4條規定:「事業於辦妥所營事業之營利事業設立
、遷址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前不得開業、於新址營業或變更其營業項
目。」第7條規定:「非屬第5條第1項所定之事業,違反第4條規定者
,處公司新臺幣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勒令其停止經營未辦
妥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
止經營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營業項目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F 501050飲酒店業」定
義內容:「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
啤酒屋、飲酒店等。」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92年11月14日北市建一字第 09234279800號公告:
「主旨:公告委任臺北市商業管理處(自 96 年 9 月 11日起更名為
臺北市商業處)辦理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自治條例之管理及
處罰事項,自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起實施。...... 」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原處分機關不應以訴願人設有吧台裝潢,即予開罰,不合情理,請撤
銷原處分。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經本府核准於本市大安區安和路○○段○○號營業,
領有本府核發之28229879號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登記之營業項目如
事實欄所述。經原處分機關於96年12月10日20時10分派員至訴願人營
業場所商業稽查,查獲訴願人有未辦妥飲酒店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即經
營該業務之情事,此有經現場管理人陳○○簽名之原處分機關商業稽
查紀錄表及採證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是訴願人未辦妥飲酒店業之營
利事業登記即經營該項業務,違章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四、至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不應以設有吧台裝潢即予開罰乙節。經查上
開96年12月 10日商業稽查紀錄表記載略以:「一、稽查時間:96年1
2 月 10日20時10分 二、稽查地址:大安區安和路○○段○○號○○
、○○樓 三、稽查對像:市招:Rewine......負責人姓名:黃○○.
......實際營業情形 ......4.稽查時,(1)現場主要提供各式餐點
、酒類等供不特定人點叫後於現場食用、飲用。 (2)營業收入主要
來自於餐點、酒類並重。5.消費方式......紅酒:2,800-3,800元 白
酒:1,500-2,000(該紀錄表誤載為200)元 香檳:3,000-7,500元..
....」,並有採證照片影本附卷佐證,足認訴願人營業場所有提供酒
類等供不特定人士消費之情事,依前揭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規定
,應係經營飲酒店業。訴願人就此空言主張,尚難遽對其為有利之認
定。從而,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違反臺北市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管理
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並依同自治條例第 7條規定,處訴願人法定最
低額 2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飲酒店業之經營,並無不合,原處分應
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