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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2.26. 府訴字第09870018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郭○○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訴願人因申請犬貓絕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7年9月26日動衛
保字第097708872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3日及7月25日委請加洲動物醫院分別為其
寵物狗 GOLD(雄性)及寵物貓MONEY(雌性)施行絕育手術,並於97年 9
月24日掛號郵寄「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向原處分機關申
請寵物絕育補助款新臺幣 2,300元。原處分機關收受後審認訴願人提出申
請時間已逾原處分機關 96年12月31日動衛保字第09670942100號公告所規
定之申請期限,乃以97年9月26日動衛保字第09770887200號函通知訴願人
因逾期提出申請,依規定不予受理,並檢還「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
證明書」。訴願人不服,於97年10月30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查本件提起訴願日期( 97年10月30日)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97年9
月26日)雖已逾30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告處分書送達日期,致訴願
期間無從起算,尚無逾期問題,合先敘明。
二、按動物保護法第 2條前段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 3條規定:「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
、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六、飼主:指
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第1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
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
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
,並得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
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寵
物,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
」第 12 條規定:「為防範寵物過量繁殖,各級主管機關得補助寵物
絕育之費用。」
臺北市政府95年12月14日府建三字第 09570720301號公告:「主旨:
公告本府主管動物保護、寵物登記及寵物業管理相關業務委任事項,
並自本(95)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公告事項:(一)本府
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建設局(96 年 9 月 11 日起更名為臺北市政府
產業發展局)所屬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以該所名義執行之。一、
動物保護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二、寵物登記管理辦法中有關本府
權限事項。...... 」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96年12月31日動衛保字第09670942100號公告
:「主旨:公告 97 年度犬貓絕育補助事項。依據:寵物登記管理辦
法第 12 條及臺北市政府 95 年 12 月 14 日府建三字第0957072030
1 號公告辦理。公告事項:一、實施日期:自民國 97 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二、實施目的:鼓勵市民主動為其管領之犬貓
完成外科絕育及晶片註記建籍,以防範寵物繁殖過量及落實本市寵物
登記管理工作。三、補助對象:籍設本市並已為其寵物完成寵物登記
且接種狂犬病預防注射仍在有效期限內之犬、貓飼主,申請人與該動
物之寵物登記飼主須為同一人,始得申請....... 四、受理單位:臺
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八、補助金額:雄犬、貓每頭補助新臺
幣 800 元整,雌犬、貓每頭補助新臺幣 1,500 元整....... 九、申
請期限:申請人應於其管領之動物完成睪丸摘除或子宮卵巢摘除之外
科絕育手術日(以申請證明書上所載之施術日期為準)後 10 日期限
內(含假日,但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
日為期間之末日)提出申請,例如:97 年 1 月 2日施術則 97 年 1
月 12 日前應掛號申請。若有資料缺漏....... 或須補件者,請於通
知之期限內補齊,以利作業,否則予以退件不受理。」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因從事餐飲業務及拼家庭經濟重擔而忙碌
,致疏忽申請之有效期限,請給予多一點慈悲和鼓勵,准予補助。
四、查本案訴願人於97年7月23日及7月25日委請加洲動物醫院分別為其寵
物狗GOLD及寵物貓MONEY施行絕育手術,並於97年9月24日向原處分機
關申請寵物絕育補助,有貼妥原處分機關 97年9月24日收文條碼之「
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及信封郵戳等影本附卷可稽。是
原處分機關以其逾期提出申請而不予受理,自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其因拼家庭經濟重擔致疏忽申請補助期限等語。經查有
關97年度犬貓絕育補助事項,業經原處分機關以96年12月31日動衛保
字第09670942100號公告週知在案,該公告事項第9項規定:「......
申請人應於其管領之動物完成睪丸摘除或子宮卵巢摘除之外科絕育手
術日(以申請證明書上所載之施術日期為準)後10日期限內(含假日
,但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提出申請......」等語,而本件寵物犬及寵物貓之施術日期分
別為 97年7月23日及7月25日,訴願人遲至97年9月24日始提出申請,
與上開公告所定之期間不符;是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逾期提出申請,
依規定不予受理,並無違誤。訴願人主張之情節固屬可憫,惟究與上
開公告所定之期間不符,尚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從而,本件原處分
機關所為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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