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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4.22. 府訴字第09870046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商業處
訴願人因營利事業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7年10月30日北市商一字第0970041811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
事實
訴願人經本府核准在本市文山區萬利街○○巷○○號○○樓設立,領有本府核發之營利事業
登記證,營業項目為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軟體出版業
、國際貿易業。嗣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8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營利事業所在地變更登記
,變更營利事業所在地為本市文山區萬芳路○○之○○號○○樓,案經原處分機關會同各主
管單位審核後,以97年10月30日北市商一字第0970041811號函復訴願人申請使用建築物位於
交通用地分區,營業項目不符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僅得依集合住宅用途使用
在案。上開函於97年10月3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7年11月30日在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
站聲明訴願,同年12月29日補具訴願書,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商業登記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 2條規定:「依本辦法應實施統一發證者,係指下列登記:一
、商業登記。二、營業登記。三、其他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辦理之登記。」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登記,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連同應具備之各種文件
,向所在地之營利事業登記聯合作業中心(以下簡稱聯合作業中心)提出申請。」第 4
條規定:「聯合作業中心由商業、稅捐、都市計畫、建築主管單位組成。前項聯合作業
中心之綜合業務,由商業單位辦理。」第 6條規定:「各主管單位審查事項如下:一、
稅捐單位:審查稅務法令規定事項。二、都市計畫單位:審查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事項。
三、建築單位:審查建築管理法令規定事項。四、商業單位:審查商業登記法令規定事
項。五、其他會辦單位:審查各該主管法令規定事項。」
第 8條規定:「申請登記案件未經核准者,由商業單位以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名
義敘明理由,將原案及所繳規費退還。」
臺北市政府 92年11月28日府建商字第09222182000號公告:「主旨:公告商業登記法、
商品標示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臺北市商業管理處(自 96 年 9 月 11 日起更名
為臺北市商業處)執行,並自 92年 12 月 1 日生效......。」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並未說明究竟不符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何項條文;
又該管制規則第11條之1規定,系爭建物屬於第3種住宅區,得為第28組:一般事務所使
用,復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作業原則第 7點之規定,營業用途為
一般事務所者,如符合第 4點規定得准予營利事業登記,免審查原使用執照之用途,並
非原處分所稱不符規定。
三、查本件訴願人於97年10月28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營利事業所在地變更登記,經本府營利
事業統一發證聯合辦公單位本市建築管理處審查結果為「不符規定,須補正事項」,勾
註意見為(代碼 709)「申請使用建築物位於交通用地分區,營業項目不符臺北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僅得依集合住宅用途使用」原處分機關乃將此結果以97年10月
30日北市商一字第0970041811號函復訴願人;有分區資料查詢結果、本府都市發展局使
用執照存根、地籍資料查詢及本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申請案收據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
處分尚非無據。
四、惟按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第96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
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是
關於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等之記載係書面行政處分之必要記載事項,並應遵守明確性
原則。又處分理由及法令依據之記載,必須使處分相對人得以知悉行政機關獲致結論之
原因。而綜觀原處分所載內容,並無其所依據法令之相關具體法條等之記載,自難謂合
法適當。則本件原處分書既未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記載處分之法
令依據等,即與同法第 5條所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原則有違。從而,為求原處分
之正確適法,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依訴願法第81條,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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