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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11.27. 府訴字第09870143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曾○○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訴願人因申請犬貓絕育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8年8月24日動衛保字第0987094140
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於民國(下同)98年8月6日委請○○動物醫院為其雌性寵物犬施行絕育手術,並於 9
8年8月11日收文日檢具「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寵物絕育補
助新臺幣(下同) 1,500元。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因 98年犬貓絕育補助經費用罄,依原
處分機關 9 8年1月5日動衛保字第 09771216500號公告之公告事項第10點規定:「補助總金
額:全年共計補助新臺幣 361萬元整,依『先申請,先審核』原則,本補助款係鼓勵性質,
故超過額度則不予以補助,受理順序以收件時間為準,若同一時間收件則以郵戳時間為憑 .
.....。」乃以98年8月24日動衛保字第09870941400號函通知訴願人無法核撥補助款。訴願
人不服,於98年8月3
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動物保護法第 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3條第1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
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六、飼主:指動物
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第1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
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
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
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
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 1條規定:「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寵物,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寵物。」第12條規定:「為防範寵物過量繁殖,各級主管機關
得補助寵物絕育之費用。」臺北市政府 96年7月9日府建三字第09632294601號公告:「
主旨:公告本府主管動物保護、寵物登記及寵物業管理相關業務委任事項,並自本( 9
6)年7月15日起生效。......公告事項:一、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建設局(自 96
年 9月11日起更名為產業發展局)所屬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以該所名義執行之。(
一)動物保護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二)寵物登記管理辦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
....。」
原處分機關 98年1月5日動衛保字第09771216500號公告:「主旨:公告98年度犬貓絕育
補助事項。依據: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及臺北市政府 95年12月14日府建三字第095
70720301號公告辦理。公告事項:一、實施日期:自民國98年1月1日至12日31日止。二
、實施目的:鼓勵市民主動為其管領之家犬貓完成外科絕育及晶片註記建籍,以防範寵
物繁殖過量及落實本市寵物登記管理工作。三、補助對象:籍設本市並已為其寵物完成
寵物登記且接種狂犬病預防注射仍在有效期限內之犬、貓飼主,申請人與該動物之寵物
登記飼主須為同一人,始得申請......四、受理單位: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
八、補助金額:雄家犬、貓每頭補助新臺幣 800元整,雌家犬、貓每頭補助新臺幣 1,5
00元整......九、申請期限:申請人須於設籍本市後對其管領之家犬貓完成睪丸摘除或
子宮卵巢摘除之外科絕育手術日(以申請證明書上所載之施術日期為準)起14日期限內
(含假日,但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提
出申請 ......。十、補助總金額:全年共計補助新臺幣361萬元整,依『先申請,先審
核』原則,本補助款係屬鼓勵性質,故超過額度則不予以補助,受理順序以收件時間為
準,若同一時間收件則以郵戳時間為憑......。」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依聯合報刊載得知至98年8月7日止,98年犬貓絕育補助款還
剩6萬元,訴願人係於8月10日郵寄申請,原處分機關卻因費用用罊無法核發,試問 6萬
元短短3天需要有400隻犬貓申請,訴願人深感疑惑,請提出正確數據以彰公平。
三、查本案訴願人於98年8月6日委請○○動物醫院為其雌性寵物犬施行絕育手術,並於98年
8月11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寵物絕育補助1,500元,此有貼妥原處分機關 98年8月11日收
文條碼之「臺北市犬貓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附卷可稽。案經原處分機關依98年1月5
日動衛保字第09771216500號公告內容予以審查,並查認訴願人申請補助之時, 98年犬
貓絕育補助經費業已用罄,有原處分機關所提供之98年絕育數量統計表影本附卷可憑。
是原處分機關以98年8月24日動衛保字第09870941400號函通知訴願人無法核撥補助,自
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依聯合報刊載得知至 98年8月7日止,98年犬貓絕育補助款還剩6萬元,訴
願人係於 8月10日郵寄申請,原處分機關卻因費用用罊無法核發,請提出正確數據以彰
公平云云。按有關訴願人主張依聯合報刊載得知98年犬貓絕育補助款剩6萬元乙節,查9
8年8月10日聯合新聞網站所載有關聯合報記者報導絕育補助款餘額之內容為「犬貓絕育
補助 申請動作得快......截至本月6日為止,補助只剩下3萬多元..... .。」並有該報
導網頁列印影本附卷可稽,訴願人主張補助款還剩 6萬元,應係誤解。又據原處分機關
答辯陳明, 98年8月10日(8月8日、9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共有雄犬(貓)7頭及雌犬
(貓) 13頭申請補助,經結算絕育補助款餘額為1萬2,600元;而訴願人之申請於98年8
月 11日送達原處分機關,當日之申請案共21件,經原處分機關以郵戳時間先後順序排
列,並詢問郵局訴願人郵寄掛號時間為98年8月10日16時27分,由順序在前之9件包括雄
犬(貓)2頭及雌犬(貓)7頭申請補助,其餘在後順序之12件因絕育補助經費用罄,均
以退件處理。是訴願理由,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前揭規定及公告意旨所為之
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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