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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8.11.26. 府訴字第八八0六七一五六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右訴願人因申請變更營業地址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建商統字第xx
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補正通知書,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程序不合情形之一者不
應受理,訴願會會議應為駁回之決議......五、訴願標的已不存在或訴願已無實益....
..」
二、卷查本案訴願人向本府申請營利事業營業所在地變更登記,經原處分機關依本府營利事
業統一發證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六條規定,經會簽各主管單位審查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規定。其中經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審核簽見:「面臨道路寬度不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則規定。」原處分機關遂以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建商統字第xx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
補正通知書退回訴願人之申請並通知訴願人補正,訴願人不服,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向
本府提起訴願。
三、本案嗣經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北市工建使字第八八六八八六三
七00號函通知原處分機關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及訴願人,該處同意訴願人可逕
由面前八公尺道路(○○街)作為出入道路,因該申請案已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認
定訴願人公司為臨接○○街八公尺道路。故於訴願人再向原處分機關申請送件後,經本
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簽註「符合規定」之審查意見,原處分機關爰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
一日建商統字第xxxxxxxx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核准訴願人之申請。是則訴願人申
請變更變更營業地址已經原處分機關同意,訴願顯已無實益,揆諸首揭規定意旨,已無
提起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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